怎么办理劳务资质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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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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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分包资质申请需向县建筑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经市建管处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级建设管理局核准并颁发证书。申请条件包括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注册资本达到最低限额、制定公司章程等。
怎么办理劳务资质

一、怎么办理劳务资质

劳务分包资质的申请程序为:

首先,向所属地区县一级的建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资质申请资料;

其次,经过初次审查并获通过之后,将相关文件上报至市建管处的施工科进行审批;

再次,针对上述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以及公开公示;

最后,在确认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予以正式核准,随后向省级建设管理局备案,并制作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劳务分包资质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公司的股东人数需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各股东所投入的资金应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再者,全体股东需共同制定劳务派遣公司的章程;

最后,还需满足其他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怎么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可以申请的对象是经行政机关批准开业并核发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首先是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地方是县政府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并填写申请书提交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和从业证明等材料,然后等待审核和发放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明确了: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怎么办理劳务资质”,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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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说起工程劳务分包,可能很多人在生活中都曾听说过。不过也不是任何一个单位都是具有工程劳务分包资质的,此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工程劳务分包资质条件才行。那到底工程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工程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二、劳务分包的形式包括哪些
第一种形式: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第二种形式: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第三种形式: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在
第一种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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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的质物保管义务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质权人的质物保管义务有哪些
质权人在占有质物的同时即产生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该项义务的承担,一是因为质物虽依动产质权合同移转归质权人占有,但其所有权仍是出质人的,在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因质权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是对出质人的质物所有权的侵害;二是质权人占有质物是为了自己债权的实现,如果质物毁损、灭失,不仅侵害出质人的利益,同时也影响了自己的权益。
所谓妥善保管,即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加以保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依照一般交易上的观念,认为有相当的知识经验及诚意的人所具有的注意,即以一种善良的心和应当具备的知识来保管质物。例如,对于字画的保管应当注意防潮、防虫蛀、陌灰尘等,对于贵重珠宝的保管应当注意防盗窃、防碎裂等。如果对于应当注意的保管标准达不到的,就不是妥善保管。
质权人违反保管义务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项赔偿责任是基于出质人的所有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对质权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出质人只要证明质物遭受毁损、灭失的事实即可,质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出质人认为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本条第2款的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质物,以保护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可能”即电许、或许,而不是已经发生,这种可能性是否产生,不能仅凭出质人的想象,要有一定的事实发生。如字画出质后,出质人发现质权人存放字画的房屋漏雨,可能危及字画。一旦出现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形,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并返还质押财产。“提存”就是将质物放到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处存放。国外一般设有法定提存机构,有的设在,有的单独成立,目前,我国一些公证机构在做此类业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提存第三人可以是任何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存费用应当由质权人承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质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 一、在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积极开展以保护、促进辖区居民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为目的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完成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指示。 二、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服务中心应诊时间不少于12小时(08:00—20:00时),及时为辖区居民提供诊疗服务。 三、开展以辖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健康为中心、人的生命为全过程,以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残疾人和慢性病人为重点的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为一体的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 四、坚持以健康教育为中心,见了健康教育管理网络,指定健康教育几乎,开展咨询、讲座等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指导并帮助辖区居民不断提高健康水平。认真执行会诊、转诊制度。根据病情指导、帮助病人转诊。对疑似传染病患者,在指导病人转诊的同时,应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五、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的思想和良好医德,改进医疗作风和工作作风,改服务态度。严防医疗事故和差错发生。 六、建立并完善居民健康档案。执行登记、统计制度、建立、健全项目登记、记录;分档管理,按期统计上报。 七、坚持岗位责任制度。做到因事设岗,因岗设人。净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控烟工作制度 一、凡是本院职工在医院内一律禁止吸烟。 二、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三、职工要发扬自觉、自律的精神,积极戒烟,做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四、病员、陪客及外来人员禁止在医院内吸烟,要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积极做一个文明的市民。 五、采用控烟讲座、宣传版面、宣传资料等形式向职工进行宣传,使其知道吸烟危害健康的相关知识,从而积极配合禁止吸烟的有关规定。 六、控烟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综合目标管理相结合,发现在禁烟场所的吸烟行为,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视情节给予5—10元罚款。全体职工、保洁人员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净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工作制度 1、成立中心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精神卫生管理网络。 2、开展精神卫生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辖区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上报精神卫生工作统计报表。 3、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卫生咨询、心理行为干预、精神疾病预防等服务,早期发现精神疾患病人。 4、开展对慢性或服用维持剂量药物的精神病人诊治,对新发现或疑似病人应及时转诊至上级专业机构确诊。 5、建立随访制度。每年至少随访患者4次,以便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进行康复治疗指导。 6、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观察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反应和精神症状,动员病人参加社区组织的康复活动。 7、病人就诊或医务人员到病人家中诊疗时,应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 8、做好重点精神病人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9、对“三无”精神病人登记造册并上报;对生活困难、符合免费药治标准的患者,帮助申请享受、发放免费药物治疗。净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教育工作制度一、t加强中心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各成员明确职责。二、定期召开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工作例会,研究中心和辖区居民健康教育工作,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制度。三、逐步完善辖区内的健康教育网络,和健康教育联络员保持良好的合作联系。四、利用宣传栏、板报、讲座、健康教育处方等形式进行宣传,提高社区居民对健康知识和健康生活方式的认识和改进。五、积极参加和配合市区组织的主题宣传日活动。六、开展控烟教育,加强控烟工作,逐步实现无烟医院。 七、中心医务人员对就诊病人和住院病人进行针对性德特续性的健康教育。净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一、居民健康档案时进行卫生保健服务的客观真实的记录,是医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二、居民健康档案时为辖区居民提供连续性、综合性、协调性全程服务的动态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三、填写居民档案时,要按同意的规范来描述记录;内容真实可靠,符合逻辑,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改动,责任人必须签字,做到字迹清晰格式规整统一;四、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设专人负责,编号由中心统一排序,以便查阅;居民个人信息保密,不得外泄;五、居民健康档案具有医疗保密性,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查阅和外借;六、居民复诊时应持档案信息卡,调取居民健康档案就诊,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七、按照防盗、防晒、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要求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确保健康档案完整、安全。净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慢性病管理制度一、设专职人员负责慢性病管理工作;建立所辖社区慢性病防治网络;二、根据辖区慢性病筛查结果及统计学分析资料,进行年底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三、按照要求为辖区慢性病患者建立管理档案,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年至少4次,并做好记录;四、针对不同人群定期举办慢性病防治知识讲座;针对不同人群开展行为危险因素干预活动;定期发放慢性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五、开设慢性病防治知识电话专线,常年为辖区居民提供慢性病咨询服务;六、为住院康复患者提供体育锻炼场所;针对不同人群制定相应的体育锻炼计划,组织慢性病患者开展相应的健身活动;七、建立慢性病各项工作登记和记录,并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 八、设慢性病门诊,为辖区慢性病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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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赡养义务是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的,一般情况下不能解除
  赡养义务是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的只要赡养义务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存续,这种权利义务就一直存在。只有在一些法定的情况下赡养义务才能解除,比如成年的养父母子女之间解除收养关系,并且养父母有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经济收入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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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赡养义务人有多个的,他们之间可以对赡养义务进行分配,达成赡养义务分配协议,在各赡养义务人之间的赡养能力产生重大变化、或者赡养人、被赡养人死亡等情况发生时,赡养义务人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进行重新分配。如,兄弟三人签订协议,约定由老大、老三共同赡养父亲,老二赡养母亲。协议签订一年后母亲就去世了,兄弟人又约定由三人共同承担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又过了几年老二因工伤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赡养义务可以免除,老大贺老三可以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可在此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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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二、劳务分包的形式包括哪些
第一种形式: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第二种形式: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第三种形式: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在
第一种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在
第二种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在
第三种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可见第
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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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二、劳务分包的形式包括哪些
第一种形式: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第二种形式: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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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在
第二种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在
第三种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可见第
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专业分包资质与劳务资质能否并存在同
[律师回复] 施工劳务资质
  根据国家在发布的施工劳务资质标准,企业承包劳务工程前必须获得施工劳务资质。同时,由于施工劳务资质不在划分等级和类别,建筑企业不再需要申请多达13项的施工劳务资质,而是完成一项资质的申请即可。在最新的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中,获得资质的企业可以承包各类的建筑劳务作业,不再受到限制。
  资质申请条件
  
(1)企业净资产在200万以上。
  
(2)技术负责人的工程业绩。
  
(3)拥有有办公经营场所。
  
(4)技术负责人要求工程序列中级职称或高级工。
  
(5)企业中级工人数不少于50人。
  
(6)施工现场管理5人,施工员、安全员、劳务员等配置齐全。
  劳务工程的承包需要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劳务资质,而在满足了资质申请条件后,企业还需要到主管部门进行申请,通过审核后方能拿到资质证书。
  资质申请流程
  (1)完成资质条件准备后,带着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申请;
  (2)接受资质申请的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与资质条件相符;
  (3)初审通过的企业,主管部门将材料上交省级建筑部门审核;
  (4)省级建筑部门组织人员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给予公示;
  (5)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未发现的,就会制发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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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资质怎么办是合理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务派遣资质怎么办是合理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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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劳务资质派遣资质到哪个部门申请
[律师回复] 申请劳务派遣公司是需要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需要满足特定条件之后申请行政许可,经审批之后方可经营。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若与境外雇主之间发生矛盾,可依据境外劳务人员与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向境外劳务派遣公司或公司在当地的出国劳务代表反映,请他们依据境外劳务派遣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与雇主交涉,或参与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2、如果是与境外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纠纷,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无效,可向相关的行业协会投诉,比如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是我国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出国劳务合作业务企业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外派劳动人员可以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出国劳务派遣人员投诉中心书面反映,或回国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4、若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紧急事件时,出国劳务派遣公司和我国驻外使(领)馆一般会主动给出国劳务人员提供帮助,尽最大努力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出国劳务派遣人员只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的援助工作,服从他们的救援安排即可。
5、违法境外劳务派遣的维权途径。如果出国劳务人员与境外劳务派遣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正规手续办理出国打工手续,造成“打黑工”的现象。一旦出现纠纷,出国劳务人员将如何维权呢?我们认为如果外派企业没有境外劳务派遣资质,而将国内的出国劳务人员派到国外务工发生的纠纷,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国劳务人员可以去外派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赔偿。如果外派企业有境外劳务派遣资质,但是没有与出国劳务人员签订合同,也没有办理正规出国打工手续,而发生纠纷时,外派劳务人员可以与国内的外派企业进行协商要求协助向外方索要赔偿,或者要求外派企业赔偿。特别是像发生劳务工伤这样严重的事件,出国劳务人员的维权之路就显得很艰难。这时候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对外派企业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比如向公安局、建委、商务局、总工会等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和寻求帮助。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商务局都是境外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一旦介入,可以对维权的成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随着工会作用的逐步增强,工会的救助也是出国劳务人员维权的途径之一,甚至在一些个案里工会救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比如“全国首例成功调解的境外工亡纠纷案”就是工会通过越洋视频“谈判”,成功为当事人追讨54.2万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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