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征土地违反哪些法律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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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租代征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未履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规避缴纳税费和耕地占补平衡等法定义务,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非法行为。
以租代征土地违反哪些法律

一、以租代征土地违反哪些法律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八条所述规定,以租赁形式取代征收土地的做法是非法的。

事实上,这种方式是将原本应给予被征收者的征地补偿款,巧妙地包装为土地租金,这无疑是对合理拆迁补偿的一种逃避。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方式并未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和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律手续,因此,可以明确判定其行为是违法的。

所谓的“以租代征”,实际上就是通过租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来进行非农业建设活动,从而擅自扩大了建设用地的规模。

然而,这种行为的实质在于规避了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使得建设用地规模在规划计划之外得以扩大,并且还逃避了缴纳相关税费以及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等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以租代征合法吗

以租代征这种用地方式自始至终是不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的,既侵犯农民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租地协议”。“以租代征”就是指通常情况下,如果需要进行农用地转用的,需依法经过土地征收程序,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从农民手中获取土地,并直接将农用地投入市场作为非农业用地使用。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以租代征土地违反哪些法律”,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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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以租代征可以起诉,拿回土地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以租代征是否可以,拿回土地
以租代征是属于违法的行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农民可以通过主张合同无效要回被违法租用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127号)相关规定,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20]166号文)第二条规定,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附具对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有关地方要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以租代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影响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言,以租代征似乎解决了老百姓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同时老百姓又能通过外出务工或其他途径获得额外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但实际不然,因为此类违法用地形式弊远远大于利。
首先,以以租代征用地的项目多是一些永久性占地项目,建成以后很难恢复耕种,而随着国土资源部严查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很多通过以租代征方式取得农民土地的建设项目被紧急叫停,被要求重新恢复耕地用途,而恢复耕地用途需要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往往要求出租土地的农民来承担,有些建设项目甚至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而无法恢复耕地的用途。导致出租农民承担远大于收益的风险。
其次由于粮食价格逐年上扬,取消农业税、种粮直补政策的兑现,农民的种粮的收益逐年提高。因此,对于出租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农民来说,很难达到其所谓的改善生活的理想要求。
最后,有些情况下,地方政府会为以租代征的用地方进行背书,“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落地,往往与当地政府的默许、纵容甚至直接参与分不开。“以租代征”可以规避建设用地审批的高昂成本,加快项目上马进展的速度,又可以脱逃法定的税费和免除占用耕地而必须履行的占补平衡义务。地方政府不必为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长远生计等问题困扰,更关键的是,可以突破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而对用地企业而言,征地成本高、报批程序繁琐、周期长,不如签个租地协议,直接用地省时省事又省钱。短期内老百姓能获得短暂的租金收益,随着时间推移地方政府会协助占地方办理相关的土地征收审批以达到规避上级政府违法查处后果出现。而此时老百姓等来的不是持续的租金收益而是某一时间段的一次性补偿,这就导致被占地农民丧失了最佳的维权时机。因为相对占地之初进行维权,以租代征形式用地,作为老百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既可以选择出租也可以拒绝,而对于占地方之所以采取目前的用地形式就是因为短期内无法实现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审批程序合法获得用地,间接证明项目在用地上是很着急的,老百姓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争取满意的补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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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是否可以诉讼,拿回土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以租代征是否可以,拿回土地
以租代征是属于违法的行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农民可以通过主张合同无效要回被违法租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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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附具对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有关地方要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以租代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影响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言,以租代征似乎解决了老百姓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同时老百姓又能通过外出务工或其他途径获得额外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但实际不然,因为此类违法用地形式弊远远大于利。
首先,以以租代征用地的项目多是一些永久性占地项目,建成以后很难恢复耕种,而随着国土资源部严查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很多通过以租代征方式取得农民土地的建设项目被紧急叫停,被要求重新恢复耕地用途,而恢复耕地用途需要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往往要求出租土地的农民来承担,有些建设项目甚至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而无法恢复耕地的用途。导致出租农民承担远大于收益的风险。
其次由于粮食价格逐年上扬,取消农业税、种粮直补政策的兑现,农民的种粮的收益逐年提高。因此,对于出租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农民来说,很难达到其所谓的改善生活的理想要求。
最后,有些情况下,地方政府会为以租代征的用地方进行背书,“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落地,往往与当地政府的默许、纵容甚至直接参与分不开。“以租代征”可以规避建设用地审批的高昂成本,加快项目上马进展的速度,又可以脱逃法定的税费和免除占用耕地而必须履行的占补平衡义务。地方政府不必为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长远生计等问题困扰,更关键的是,可以突破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而对用地企业而言,征地成本高、报批程序繁琐、周期长,不如签个租地协议,直接用地省时省事又省钱。短期内老百姓能获得短暂的租金收益,随着时间推移地方政府会协助占地方办理相关的土地征收审批以达到规避上级政府违法查处后果出现。而此时老百姓等来的不是持续的租金收益而是某一时间段的一次性补偿,这就导致被占地农民丧失了最佳的维权时机。因为相对占地之初进行维权,以租代征形式用地,作为老百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既可以选择出租也可以拒绝,而对于占地方之所以采取目前的用地形式就是因为短期内无法实现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审批程序合法获得用地,间接证明项目在用地上是很着急的,老百姓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争取满意的补偿价格。
以租代征违法了什么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租代征违法了哪些法律规定
发租代征的行为,违反的法律规定是非常多的,主要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的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流转的基本模式
(一)土地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二)土地出租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三)宅基住房
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以重庆为例,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四)股份合作
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亩)700元,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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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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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流转的基本模式
(一)土地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二)土地出租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三)宅基住房
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以重庆为例,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四)股份合作
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亩)700元,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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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中“以租代征”,被拆迁人注意啦
“以租代征”是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以租代征”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首先是导致农民的的耕地或用地减少,间接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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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以租代征违法了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租代征违法了哪些法律规定
发租代征的行为,违反的法律规定是非常多的,主要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的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流转的基本模式
(一)土地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二)土地出租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三)宅基住房
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以重庆为例,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四)股份合作
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亩)700元,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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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后还可以要回自己的土地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要回来的。“以租代征”这种用地方式自始至终是不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的,既侵犯农民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租地协议”。如果地方政府或其他用地单位违法租用农民土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例外情形,那么农民应当明确,这样的“租地合同”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回自己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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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以租代征有哪些套路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农村土地以租代征有哪些套路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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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中的以租代征和土地流转怎么样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拆迁中的以租代征和土地流转怎么样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拆迁中的以租代征和土地流转怎么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
“以租代征”是指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减少征地资金支出,逃避税费和占补平衡义务。
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区别
一: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的性质,也就是说之前是农用地,流转后依然是农用地。《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而“以租代征”的实质是假借土地流转之名,改变农用地的性质进行土地开发,在农用地建设永久性建筑,对耕地造成很大的破坏。
区别
二:土地流转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经营,要有能力搞好农业生产、管理好农用地。《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而“以租代征”的用地方大多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工业制造企业,不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区别
三: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有权决定是否流转以及如何流转承包地,土地流转是完全自愿进行的。《办法》第六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第八条规定:“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而“以租代征”的主体是基层政府或村委会,经常伴随有欺骗、强迫甚至暴力。
区别
四: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这一点不能有任何的回旋余地,不可有任何的马虎。《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而“以租代征”的收益很大一部分被地方政府或村委会以各种名义截留,有的甚至是已经把土地征了出去,但仍是支付着失地农民少量的年租金。
区别
五:土地流转是国家积极鼓励的,专门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各种形式鼓励农民自愿、互利地进行土地流转。而“以租代征”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拆迁中的以租代征和土地流转该如何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拆迁中的以租代征和土地流转该如何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中的以租代征和土地流转怎么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
“以租代征”是指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减少征地资金支出,逃避税费和占补平衡义务。
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区别
一: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的性质,也就是说之前是农用地,流转后依然是农用地。《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而“以租代征”的实质是假借土地流转之名,改变农用地的性质进行土地开发,在农用地建设永久性建筑,对耕地造成很大的破坏。
区别
二:土地流转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经营,要有能力搞好农业生产、管理好农用地。《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而“以租代征”的用地方大多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工业制造企业,不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区别
三: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有权决定是否流转以及如何流转承包地,土地流转是完全自愿进行的。《办法》第六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第八条规定:“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而“以租代征”的主体是基层政府或村委会,经常伴随有欺骗、强迫甚至暴力。
区别
四: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这一点不能有任何的回旋余地,不可有任何的马虎。《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而“以租代征”的收益很大一部分被地方政府或村委会以各种名义截留,有的甚至是已经把土地征了出去,但仍是支付着失地农民少量的年租金。
区别
五:土地流转是国家积极鼓励的,专门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各种形式鼓励农民自愿、互利地进行土地流转。而“以租代征”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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