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立案了,还需要联系法官吗
我们可以保持联系,并且为您提供相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便能够更好地配合执行工作的开展。
通常情况下,在立案通知书中便会注明执行法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您可以随时与该名法官取得联系。
倘若法院尚未指定具体的执行法官,您可以在稍后时间拨打立案大厅的电话来查询执行法官的具体信息。
立案大厅以及法院总机的联系方式均可在法院官方网站上找到。
当立案程序完成后,申请执行人亦可主动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并进行咨询。
请注意,由于法院承担的工作量较大,因此案件的执行进度可能会相对较慢。
为了提高执行效率,较为快捷的做法便是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向执行法官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待执行法官核实无误后,便可立即启动执行程序,从而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强制执行费用由什么负责
一般情况下,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制执行立案了,还需要联系法官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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