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因公受伤员工,公司不会扣除其奖金与绩效薪酬。
这主要是由于工伤员工在停工期间原本的工资以及各项福利待遇均保持不变,均将由所属用人单位予以全额支付。
无论停工时间,还是在此期间涉及的工伤治疗,包括住院治疗及出院后的修养阶段,皆可称之为“停工离薪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前,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所享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得有所变动,仍应按照原定标准由用人单位逐月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教师工伤请假三个月如何考核
教师因为工伤请假三个月的,按905计发考核。
具体如下:
1、病假2个月以下,工资和津贴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资按90%计发,绩效按50%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按70%计发,绩效停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按80%计发,绩效停发。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教师工伤扣绩效工资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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