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延长无任何通知合法吗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无权擅自延长员工的试用期。
对于签订了为期三年或更长时间的固定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雇员而言,其试用期最多不可超出六个月。
同一家用人机构,在对待相同的员工时,只能设定并实行一次试用期的制度。
任何试图以特殊理由延长试用期的行为都是非法且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试用期延期一个月是否合理
试用期可以合理延长,但是延长必须得符合一定条件:
条件一:原来约定试用期小于法定试用期。
即3年劳动合同法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原来只约定试用期3个月的情况下,可以延长。
条件二:试用期延长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即,在条件一符合的情况下延长试用期也属于合同变更,根据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不愿意或者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条件三:原试用期与延长后的试用期相加不得大于法定试用期。
即劳动合同3年,原来约定试用期1个月的,延长的试用期最多为5个月。如果延长为6个月则违法。
条件四:延长必须在初次试用期到期前提出。
例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初次约定试用期4个月,如果还要延期2个月的,必须在4个月到期之日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逾期提出的,视作自动转正。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试用期延长无任何通知合法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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