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承诺和合同不一样怎么办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仍需关注其是否能得到其他实质性证据的支撑与印证。
如果买卖双方因合同纠纷问题而走上法庭,那么仅凭口头协议往往难以充分还原出双方具体交易细节情况,因此需要一些实际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加以辅佐。
在法院诉讼程序中,为了证明口头协议的真实存在,可考虑收集如下几种类型的证据材料:
1、书证。
例如,当事人所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相关文件和凭证。
2、物证。
即当事人所移交的货物、产品等实物证据。
3、证人证言。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口头承诺难兑现购房者怎么办
可以采取下列办法对口头承诺难兑现的购房者进行维权:
1、依法应由购房者依法收集能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和能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2、通过与卖方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等合法的方式来维权。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要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但是存在一个例外: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在邀请对方时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同。要约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可以不明确;
第三,对象不同。要约针对的对象要具体,而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口头承诺和合同不一样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