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对方出院又住院费用由谁来承担
在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责任方未能支付受害者必要的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为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可依据相关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其垫付所需的医疗费用。
此种情况下,待责任明确后,保险公司有权据此对责任人进行追偿。
具体而言,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保险公司均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为伤者垫付抢救费用,并依法享有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一)驾驶员尚未获得驾驶资格或处于醉酒状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此外,当肇事责任方未能支付医药费,而家属又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及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亦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先行垫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车祸对方全责起诉费用怎么拿
车祸对方全责起诉费用先由原告垫付,等法院判决后由败诉的一方承担。事故一方负全责并不代表无责的一方就一定会胜诉,所以未判决之前不能确定谁来承担诉讼费。
如果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车祸对方出院又住院费用由谁来承担”,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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