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住院费用应由谁先行垫付
关于交通事故中受伤患者的住院费用问题,通常是需要双方进行平等友好的协商来妥善解决。
具体来说,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在大多数情况下,交通事故中的住院费用将由入院接受治疗的个体自行承担,待康复出院后,再将相关的医疗发票提交给侵权方以求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2.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由对方先行垫付患者的住院费用,随后再凭借医院开具的正规发票向侵权方追讨。
若在此过程中对方已经完成垫付,那么事后的赔偿金额中应考虑对方付出的垫付款项做出适当的扣除安排;
3.假如在医疗费用的垫付环节上无法取得任何一方的支持与合作,那么处于社会公正的立场出发,保险公司以及相关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之后,应该及时提供相关的垫付救援费用以确保伤员的权益不受侵犯;
4.对于已有交通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形,保险公司则应在其规定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为受害人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另外,值得提醒大家的一点就是,当遭遇交通事故并导致人身损伤时,我们还应该关注以下几方面的补偿事项:
1.医疗费用:
此项费用的计算应严格按照医院对此类事件的治疗操作规程以及实际必需的费用数额为准;
2.劳务损失费(即误工费):
鉴于受害人在遭遇交通事故之前有稳定收入来源,因此应依据其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实际误工时间和由此减少的固定收入额度作为参照予以确定;
3.住院伙食补贴费:
此项费用应依照交通事故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时享有的伙食补助标准来计算;
4.交通费用:
此项费用应按照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所必需的交通支出进行结算,但需提供确切的发票凭证以佐证;
5.残疾赔偿金,这部分费用同样根据受害人残疾程度或等级来计算,以当地年度的城乡人口收入水平作为依据,从定残日开始算起,一共可以享受20年的。
但是,至于超过60岁的受害人,每增加一岁就降低赔偿年限,直至75岁为止,只有5年的赔偿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车祸住院费用谁垫付
在交通事故中,伤者的住院费用常常会有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承担:
首先,是由肇事方所负责;
其次,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可由相应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医疗费用的支付;
最后,即便无法查证肇事方的赔偿能力或者存在其他实际困难,医疗机构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也必须及时地展开施救,不可因为抢救费用的预期拨款未能及时到位而延迟针对伤员的救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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