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乳期过了一直未收监是什么原因
在特定条件下,经由法院批准,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暂时性的监外执行。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且需要进行保外就医治疗;
2.犯罪嫌疑人正处于孕期或正哺乳其新生儿;
3.犯罪嫌疑人生活无法自理,采取暂时性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构成危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哺乳期过后能否变更抚养权
无论哺乳期过后,只要满足如下情形都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自行变更抚养权;
2、直接抚养方因患病无力抚养,或虐待子女等不宜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形出现,一方或双方主动要求变更的;
3、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哺乳期过了一直未收监是什么原因”,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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