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消费者虚假销售会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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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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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销售欺诈行为,我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维护消费者权益。首先,要求责任人整改,并根据情况采取单独或联合惩戒,如警示教育、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对于严重情节,将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我们坚决打击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故意隐瞒消费者虚假销售会怎样处理

一、故意隐瞒消费者虚假销售会怎样处理

针对欺诈消费者的问题,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将责令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如有必要,还会视具体情况实施单独或联合的惩戒措施,其中可能包含警示教育、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处以五倍以内的罚款等惩治手段;

若其并未涉及任何违法所得,则将对其施以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处罚

其次,对于情节较为恶劣者,相关部门将下令其停业整顿,甚至可能考虑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严厉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构成犯罪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构成犯罪。但是会被拘留或者罚款。刑法上的虚构事实,就是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信任,可以是虚构全部的事实,也可以是虚构部分事实。隐瞒真相则是掩盖客观存在的一种事实。如果隐瞒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为了非法占有财物,从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会构成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故意隐瞒消费者虚假销售会怎样处理”,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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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消费者,第三方平台隐瞒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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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搜寻能够满足自己相应需求的卖家,通过下单和支付完成交易,
第三方平台扮演的其实是一种提供交易信息并促成双方交易顺利达成的居间角色,因此,第三方平台只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网购合同的双方是网上商城的卖家和消费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网购合同纠纷一般情况下并不涉及第三方平台,消费者应该直接向线下卖家主张违约责任。在以往的案例中,第三方平台并非合同当事方,这既是第三方平台最有效的应诉理由,同时也是审理法院普遍认同和采纳的主张。网购纠纷的复杂性不限于此,还体现在即使消费者认识到第三方平台并非合同的一方,仍然主张第三方平台对其被误导或收到假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与卖家一道赔偿损失。
2、从网购纠纷本身来看,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形致使消费者认为第三方平台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第一种情形是,消费者认为商品购买页面上显示的所谓“正品保障”、“假一赔十”等承诺是由第三方平台发布的,或者该承诺信息表明第三方平台已为卖家信誉进行了背书。
第二种情形是,在商城卖家销售假冒产品并且提供虚假注册信息的情况下,消费者往往认为第三方平台参与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3、尽管第三方平台不是网购合同的直接交易方,但这并不意味着第三方平台与交易双方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事实上,通过填写注册信息和邮箱或手机验证进而成为会员,买卖双方与第三方平台之间就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正是基于这种一对多的服务合同,第三方平台也被纳入到网购合同的交易过程中。具体说来,第三方平台主要承担了两项义务,第一是审查义务,即应要求卖家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进行审核,第二是管理义务,即规范入驻商家发布交易信息和进行产品宣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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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隐瞒,非法占有的情形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概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21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于4店离家较远,担心上当受骗,所以购车时一再强调询问销售员车辆是不是新车,有没有维修,有没有泡水等情况,销售员一再保证是新车,没有质量问题!提车时,我发现车辆两个前轮被拆卸了下来,我询问原因,他们只告诉我说是做PDI检查(当时厂家并未发布召回公告),并未告诉我召回的情况,而且也没有让我看PDI检测报告,也没有让我在报告上签字确认!提车一段时间后,和家里其他人去买其他品牌的车,我发现交车时做PDI检查不用拆卸轮胎!于是我给我提车的4店打电话,在我的一再追问下,他们说当时拆卸轮胎是为了加装召回部件(加装前下支臂集成衬套,属于车辆转向系统部件,加装时需要拆掉两个前轮!如果不加装存在安全隐患。),我说当时厂家并没有发布召回公告啊?他们说4店提前接到通知,将店里未售出的车辆,在交车时都要加装!(此时厂家才刚刚发布召回公告)!而且我的车在网上任何网站都查不到召回信息,只有在4店里的系统里有加装维修信息!请问:4S店这种故意隐瞒召回信息,不告诉消费者的做法属于销售欺诈吗?如果我知道是召回车的话,我是不会要的!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概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21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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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事实虚构借钱是诈骗吗
隐瞒事实虚构借钱也不一定构成诈骗,除非当事人在主观方面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若债务人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债权人的财产,这种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关于隐瞒事实虚构借钱是诈骗吗这个问题可通过以下内容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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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上的虚构事实,就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可以是虚构全部的事实,也可以是虚构部分事实。隐瞒真相则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为他人知道,便不会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我国《婚姻法》对借婚姻骗取财物之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众多的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的财物。骗婚的特点和定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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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律师回复]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目的在于无偿取得他人财物,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所以其“虚构事实、隐瞒真象”的内容通常是:
(1)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这是合同诈骗犯罪中最惯用、最常见的诈骗手段。方式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利用已被撤销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
(2) 虚设担保。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是指行为人提供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支付定金或作为抵押物。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指行为人以虚假的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和车辆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即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物。
(3)设置陷阱。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取得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种诈骗方法最具欺骗性,行为人本身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诚意,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先付给小额货款或少量货物,制造准备履约的假象,骗出全部货物或货款后,就采取推、拖、躲、赖等手段不履行合同的其余义务。
(4)携款逃匿。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物后逃匿的。行为人通过合同取得对方的货款、预付款后直接逃匿,或者取得对方的货物后立即低价倾销,将赃款占为己有,逃之夭夭。这种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其犯罪性质容易认定。
(5)其他方法。a、虚构合同标的。b、利用合同制裁条款骗取定金、违约金。c、取得财物后大肆挥霍的。d、拆东墙补西墙。可见,随着经济交易形式的多样化、现代化,会不断出现新的合同诈骗的手段。
请问下,网上第三方平台有欺骗消费者,隐瞒真实性,可不可以向法院起诉他?
[律师回复]
1、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搜寻能够满足自己相应需求的卖家,通过下单和支付完成交易,
第三方平台扮演的其实是一种提供交易信息并促成双方交易顺利达成的居间角色,因此,第三方平台只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网购合同的双方是网上商城的卖家和消费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网购合同纠纷一般情况下并不涉及第三方平台,消费者应该直接向线下卖家主张违约责任。在以往的案例中,第三方平台并非合同当事方,这既是第三方平台最有效的应诉理由,同时也是审理法院普遍认同和采纳的主张。网购纠纷的复杂性不限于此,还体现在即使消费者认识到第三方平台并非合同的一方,仍然主张第三方平台对其被误导或收到假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与卖家一道赔偿损失。
2、从网购纠纷本身来看,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形致使消费者认为第三方平台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第一种情形是,消费者认为商品购买页面上显示的所谓“正品保障”、“假一赔十”等承诺是由第三方平台发布的,或者该承诺信息表明第三方平台已为卖家信誉进行了背书。
第二种情形是,在商城卖家销售假冒产品并且提供虚假注册信息的情况下,消费者往往认为第三方平台参与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3、尽管第三方平台不是网购合同的直接交易方,但这并不意味着第三方平台与交易双方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事实上,通过填写注册信息和邮箱或手机验证进而成为会员,买卖双方与第三方平台之间就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正是基于这种一对多的服务合同,第三方平台也被纳入到网购合同的交易过程中。具体说来,第三方平台主要承担了两项义务,第一是审查义务,即应要求卖家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进行审核,第二是管理义务,即规范入驻商家发布交易信息和进行产品宣传的行为。
由于4店离家较远,担心上当受骗,所以购车时一再强调询问销售员车辆是不是新车,有没有维修,有没有泡水等情况,销售员一再保证是新车,没有质量问题!提车时,我发现车辆两个前轮被拆卸了下来,我询问原因,他们只告诉我说是做PDI检查(当时厂家并未发布召回公告),并未告诉我召回的情况,而且也没有让我看PDI检测报告,也没有让我在报告上签字确认!提车一段时间后,和家里其他人去买其他品牌的车,我发现交车时做PDI检查不用拆卸轮胎!于是我给我提车的4店打电话,在我的一再追问下,他们说当时拆卸轮胎是为了加装召回部件(加装前下支臂集成衬套,属于车辆转向系统部件,加装时需要拆掉两个前轮!如果不加装存在安全隐患。),我说当时厂家并没有发布召回公告啊?他们说4店提前接到通知,将店里未售出的车辆,在交车时都要加装!(此时厂家才刚刚发布召回公告)!而且我的车在网上任何网站都查不到召回信息,只有在4店里的系统里有加装维修信息!请问:4S店这种故意隐瞒召回信息,不告诉消费者的做法属于销售欺诈吗?如果我知道是召回车的话,我是不会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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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隐瞒事实虚构借钱是诈骗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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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上的虚构事实,就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可以是虚构全部的事实,也可以是虚构部分事实。隐瞒真相则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为他人知道,便不会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我国《婚姻法》对借婚姻骗取财物之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众多的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的财物。骗婚的特点和定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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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上的虚构事实,就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可以是虚构全部的事实,也可以是虚构部分事实。隐瞒真相则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为他人知道,便不会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我国《婚姻法》对借婚姻骗取财物之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众多的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的财物。骗婚的特点和定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
如何理解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理解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上的虚构事实,就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可以是虚构全部的事实,也可以是虚构部分事实。隐瞒真相则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为他人知道,便不会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我国《婚姻法》对借婚姻骗取财物之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众多的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的财物。骗婚的特点和定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
如何解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解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上的虚构事实,就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可以是虚构全部的事实,也可以是虚构部分事实。隐瞒真相则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为他人知道,便不会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我国《婚姻法》对借婚姻骗取财物之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众多的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的财物。骗婚的特点和定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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