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商无法按照承诺的日期交付房屋,业主有权采取诸如协商、提起诉讼以及申请仲裁等不同方式进行维权。
首先,业主可尝试与开发商进行沟通,以期促使其尽快完成交房事宜;
若经过多次催促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那么业主便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还是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只要经过催告且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得到履行,解除权人便有权主张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
如果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未就此作出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
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权人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均可行使解除权。
如逾期仍未行使该权利,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将违约金定位每延期一日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格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是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违约金是双方自己通过协商定好,可以不是万分之五。
其次,至于对过高的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应当调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而留给了法官或仲裁员自由裁量的余地。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延期交房业主维权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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