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的十四个自侦罪怎么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享有对特定罪名行使自侦权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以及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的失职罪和滥权罪等共十四项。
此外,对于那些涉及到在押人员权益保护问题的犯罪行为,如私放行为、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行为、非法拘禁行为、非法搜查行为以及侵犯司法公正的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以及对被监管人进行虐待的行为,检察机关也将依法行使自侦权。
此外,对于那些涉及到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的犯罪行为,如徇私舞弊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行为,检察机关亦会积极行使自侦权。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开庭结果是否一样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只有建议的作用,对人民法院并没有影响。所以不确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是一致的。对于具体的定罪量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的十四个自侦罪怎么处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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