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免除有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我们可以看到,有四种类型的免责情况普遍存在。
首先是“非诉性协议”以及“口头约定”两种免责方式,这意味着当受害者或是有关的当事人并未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行为人就能够实质上摆脱自己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此外,倘若受害人和施害者双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达成共识,也可实现免责。
其次,“履行不能”也是一种常见的免责情形,具体来说就是在财产责任方面,当责任人确实无法承担或无力完全承担相关责任时,相关的国家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其应尽的责任。
第三种免责方式为“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将自动免除。
最后,“自首”和“立功”同样属于免责范畴,对于那些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协助调查的人员,可以考虑减轻甚至免除他们的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二、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第三人过错。是指损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情形。
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损失。
3、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防卫措施所造成的损害。
4、紧急避险。是指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5、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责任免除有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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