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有几种形式
根据劳动过程实现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直接参与并实施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以及间接地推动和完成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两种类型。
其中,直接实现劳动过程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确立了劳动关系之后,通过自己直接组织劳动者投身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形式开展工作;
而间接实现劳动过程则是指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采用劳务派遣或者借调等手段,让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提供服务从而完成具体的劳动过程。
按劳动关系的具体表现形态来看,又可以细分为常规形式(也就是在通常状况下所呈现出的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形式、长期休假形式、待岗形式、下岗形式、提前退休形式、应征入伍形式等等。
再从用人单位的性质角度出发,还可以将劳动关系进一步区分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集体企业劳动关系、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多种类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关系有几种形式”,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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