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调查目击证人可以不回答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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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机关询问目击证人时,证人有权保持沉默,且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或不想回答的问题。但拒绝回答可能影响其作为证人的可信度。证人应客观公正、真实准确提供证据,不得捏造或伪造证据,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调查目击证人可以不回答吗

一、公安机关调查目击证人可以不回答吗

是的,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其案件无关的问题。

其次,对于案件相关的问题,证人同样具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是如果在法官的要求下必须回答且拒不回答的话,那么证人将有可能丧失其作为证人的证明力

证人在提供证据时,应该保持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

任何形式的诬告陷害以及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二、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取保期限是多长时间

刑事案件取保候审阶段公安侦查的期限是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释放是指为在司法机关被关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而准予释放。在中国,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发现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及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罪行较轻的人,即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安机关调查目击证人可以不回答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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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药费。根据《第八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九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所以可以得到除了医疗费等实际损失之外的双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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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综上所述,小编针对工伤认定没有目击证人这一问题,提供了相关参考办法,劳动者遇到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在此小编温馨提示广大劳动者一定要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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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没有目击证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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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
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
2、可以。因为:

1)原来的遗嘱无效。

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
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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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4原告韩某2003年5月2日,通过身份认证,在实惠网上注册,成为该网的注册用户。5月6日下午,在实惠网浏览时发现赛洛在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帕特轿车。帖子上除了标注着“帕萨特(原装车)热卖中”“起始价10元,一口价人民币16。4万元”等字样和有关的车辆信息外,同时注明了竞拍结束时间为当天下午16点16分。韩某立刻键入竞拍价人民币100元,不多时,系统显示另一网友又出价111元,韩某马上跟进人民币112元,并同时启动了系统自动代理报价功能,网页上竞价标内显示出系统自动给他加价到了人民币116元,直到16点16分竞拍时间截止,韩某收到网站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该交易成功。当韩某要求履行协议时,称该车出售起始价是10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输入信息错误。要求撤销该合同。问: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答: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订立必须经要约和承诺两程序。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起拍、竞拍、拍定几个必备环节,一旦拍定,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效力状态有: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等定几种。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合同属变更或可撤销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本案合同一经撤销,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应予以赔偿金的支付,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5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院费1000元,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找生产厂家。杨某欲向百货大楼。问: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答:
1、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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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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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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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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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没有目击证人应该如何证明工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没有目击证人应该如何证明工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目击证人如何证明工伤
认定工伤与有无目击证人无关,证人证词不是必要条件,关键要看是否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如果非要就去社保局工伤科让他们拿出《工伤保险条例》出来,看哪条有些要证人证词,还不受理就去仲裁公司和社保局。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案例
一:
1、基本案情
小李是工伤,无合同,无保险,企业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就不管了,有关部门说不能强迫企业拿钱,得小李自己垫。由于现在医疗未终结,劳动能力鉴定做不了,那小李单位该不该给他拿钱治疗工伤?他们不拿钱不犯法,小李自己垫不起,申请先行垫付又说不行。一个工伤拖了两年没治完,小李该怎么办?
2、案例分析:
如果已经过了两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小李申请工伤认定的一年时效已经过了,因为工伤认定的时效不中断。那么小李可以主张以人身损害为由,向人民提讼,主张自身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小李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由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小李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来判断单位应当在哪些费用上对小李进行赔偿。
如果单位一味的是这种态度,建议小李直接收集证据,如工资条、银行流水、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以及能证明因公受伤的证据,然后直接向人民,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
二:
1、基本案情:
小陈是单位的临时职工。上班期间,他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被本单位同事重重地撞压在腰部,造成三个腰椎增生突出。撞小陈的人不闻不问,小陈又没钱看病,多次要求单位领导处理此事,领导推脱与单位无关让我们自己解决。小陈因没有钱打官司,只能向单位上级告状,单位领导无奈勉强出来调解了一次,但撞小陈的人说自己是困难户,赔的钱连医药费也不够。小陈因没钱看病耽误了病情,现在病情严重要手术治疗,小陈该怎么办?
2、案例分析:
小陈可以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来证明自己这个是否属于工伤。如果属于工伤,小陈可以得到除了医疗费等实际损失外,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的双重赔偿。如果小陈的同事不支付医疗费,小陈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小陈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小陈的医药费。根据《第八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九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所以小陈可以得到除了医疗费等实际损失之外的双赔。
建议小陈尽快申请工伤认定,确定自己下一步要走的途径,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直接向人民提讼。
工伤认定没有目击证人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工伤与有无目击证人无关,证人证词不是必要条件,关键要看是否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如果非要就去社保局工伤科让他们拿出《工伤保险条例》出来,看哪条有些要证人证词,还不受理就去仲裁公司和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药费。根据《第八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九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所以可以得到除了医疗费等实际损失之外的双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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