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子弹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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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持有子弹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该条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或持有手榴弹一枚以上,以及持有弹药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等情形,均视为犯罪,将受到刑事处罚。
非法携带子弹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一、非法携带子弹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非法持有的私自储存枪械和弹药罪的立案准则: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以非法拥有、隐藏枪支、弹药罪名予以刑事处罚对象包括:

(1)非法持有并私藏军用枪械一支者;

(2)非法持有并且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子弹的非军用枪械一支或以压缩气体等作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械两支以上者;

(3)非法持有并私藏军用子弹达二十多发,气枪铅弹达到一千多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超过二百多发者;

(4)非法持有并私藏手榴弹数量在一枚以上者;以及(5)非法持有并私藏的弹药产生了人员伤害、财务损毁影响者。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怎么判刑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既遂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还侵犯了国家有关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法携带子弹立案标准如何确定”,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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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弹壳违法吗
不违法。私藏没有火药和子弹头的子弹壳不违法。但是如果收藏的是含有火药和子弹头的子弹,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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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叔叔在家是个很好的人,谁知道,竟然非法携带弹药被抓,非法携带弹药治安处罚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非法持有枪支有可能一般是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如果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构成非法携带枪 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如果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 支一支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 药为动力发射枪 弹的非军用枪 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 支二支以上的,也构成犯罪,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 支、弹 药罪。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 支、弹 药或者弩、匕 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 支、弹 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 支、弹 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 支、弹 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 支、弹 药、管 制刀具、危 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 支、弹 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 支、弹 药、爆 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 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 药为动力发射枪 弹的非军用枪 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 支二支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 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 药为动力发射枪 弹的非军用枪 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 支五支以上的……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 支或者手 榴 弹的……
上述是非法携带弹药治安处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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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的处罚是什么
非法持有枪械将受到法律制裁。至少五日拘留和五百元以下罚款是基本处罚,情节轻微者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若枪支出现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将面临五日至十日拘留和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更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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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为什么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的,要
[律师回复] 枪支、弹药和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果让人随意持有或者使用,会带来很大的公共安全隐患。我国对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从制造、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携带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管理。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社会秩序,防范涉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的“枪支”,按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及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还有各种民用的狩猎用枪等。“弹药”,是指枪支所使用的子弹、火药等。管制器具是个广义的概念,是指国家依法进行管制,只能由特定人员持有、使用,禁止私自生产、买卖、持有的器具,如弩、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以及类似的单刃刀、双刃刀等,既包括管制刀具,也包括弩等器具。这里的“非法携带”,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而携带的行为。如枪支管理法对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人员以及枪支的管理、运输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又如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违反这些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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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的处罚是什么
非法携枪持弹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经发现,可给予当事人五天以下的拘留处分,同时还可以向其征收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相对轻微的话,也有可能仅仅给予其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然而,倘若那些非法持有的枪支是试图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的,那么他们将会面临更为严格的惩罚,即处以五日至十日的拘留,以及同样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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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为什么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的,要受到
[律师回复] 枪支、弹药和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果让人随意持有或者使用,会带来很大的公共安全隐患。我国对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从制造、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携带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管理。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社会秩序,防范涉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的“枪支”,按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及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还有各种民用的狩猎用枪等。“弹药”,是指枪支所使用的子弹、火药等。管制器具是个广义的概念,是指国家依法进行管制,只能由特定人员持有、使用,禁止私自生产、买卖、持有的器具,如弩、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以及类似的单刃刀、双刃刀等,既包括管制刀具,也包括弩等器具。这里的“非法携带”,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而携带的行为。如枪支管理法对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人员以及枪支的管理、运输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又如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违反这些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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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惩治此种犯罪是为了保护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枪支、弹药是指足以致人伤亡或使人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及其子弹,包括军、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和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特种防暴枪以及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子弹,催泪弹等。所谓管制刀具,根据1983年3月12日《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跑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所谓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其中爆炸性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破索、起爆药、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爆炸装置即为实施爆炸而将炸药和引火器具组装在一些的物体以及各种军用爆炸物品如手雷、地雷、炸弹等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柴油、酒精、黄磷、煤气、轻气丙酮、橡胶水、赛璐璐、液化石油、各类胶片等极易引起燃烧的化学物品和液剂;放射性物品,是指铀、镭、钻、钚等能通过原子核裂变放出射线致人伤害作用的物品;毒害性物品,是指砒霜、氰化钾、氰化纳、敌百虫、敌百畏、甲胺磷、磷化铝、磷化锌、五氯酚、二氯丙烷等能致人身、牲畜产生中毒伤亡的物品;腐蚀性物品,是指硝酸、硫酸、盐酸等能严重侵蚀、毁坏人身、财产的物品。
所谓携带,是指随身佩带、夹带或手中握持。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携带,即依法不能携带上述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而仍决意携带。如果属于合法携带,如配备公务用枪的警察执行公务带枪进人公共场所,或从事运输危险物品的人员依法办理有关的托运手续携带进站上车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必须是非法携带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虽然携带了上述物品但没有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街道、商店、公园、广场、码头、车站、机场、学校、礼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动物园等。所谓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列车、轮船、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只有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本罪。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
参照最高人民1993年10月11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项的规定,行为人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

1)携带炸药、雷管、子弹,在车站、列车上发生爆炸、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同时携带炸药、雷管,或者携带爆炸装置的;

3)携带炸药1千克以上的;

4)携带雷管50枚以上的;

5)非法携带枪支并子弹的;

6)非法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在车站或者列车上进行违法活动时使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而非法携带。至于其犯罪目的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而携带;有的是为了带回家使用,等等。不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被他人利用而携带,由于主观上没有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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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是:携带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携带爆炸装备一套以上的、携带黑火药500克以上的等,对于上述情况都是构成了本罪的立案标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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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的,要受
[律师回复] 枪支、弹药和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果让人随意持有或者使用,会带来很大的公共安全隐患。我国对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从制造、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携带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管理。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社会秩序,防范涉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的“枪支”,按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及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还有各种民用的狩猎用枪等。“弹药”,是指枪支所使用的子弹、火药等。管制器具是个广义的概念,是指国家依法进行管制,只能由特定人员持有、使用,禁止私自生产、买卖、持有的器具,如弩、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以及类似的单刃刀、双刃刀等,既包括管制刀具,也包括弩等器具。这里的“非法携带”,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而携带的行为。如枪支管理法对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人员以及枪支的管理、运输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又如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违反这些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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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枪支、弹药是指足以致人伤亡或使人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及其子弹,包括军、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和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特种防暴枪以及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子弹,催泪弹等。所谓管制刀具,根据1983年3月12日《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跑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所谓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其中爆炸性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破索、起爆药、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爆炸装置即为实施爆炸而将炸药和引火器具组装在一些的物体以及各种军用爆炸物品如手雷、地雷、炸弹等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柴油、酒精、黄磷、煤气、轻气丙酮、橡胶水、赛璐璐、液化石油、各类胶片等极易引起燃烧的化学物品和液剂;放射性物品,是指铀、镭、钻、钚等能通过原子核裂变放出射线致人伤害作用的物品;毒害性物品,是指砒霜、氰化钾、氰化纳、敌百虫、敌百畏、甲胺磷、磷化铝、磷化锌、五氯酚、二氯丙烷等能致人身、牲畜产生中毒伤亡的物品;腐蚀性物品,是指硝酸、硫酸、盐酸等能严重侵蚀、毁坏人身、财产的物品。
所谓携带,是指随身佩带、夹带或手中握持。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携带,即依法不能携带上述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而仍决意携带。如果属于合法携带,如配备公务用枪的警察执行公务带枪进人公共场所,或从事运输危险物品的人员依法办理有关的托运手续携带进站上车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必须是非法携带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虽然携带了上述物品但没有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街道、商店、公园、广场、码头、车站、机场、学校、礼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动物园等。所谓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列车、轮船、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只有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本罪。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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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携带炸药、雷管、子弹,在车站、列车上发生爆炸、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同时携带炸药、雷管,或者携带爆炸装置的;
(3)携带炸药1千克以上的;
(4)携带雷管50枚以上的;
(5)非法携带枪支并子弹的;
(6)非法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在车站或者列车上进行违法活动时使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而非法携带。至于其犯罪目的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而携带;有的是为了带回家使用,等等。不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被他人利用而携带,由于主观上没有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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