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四项义务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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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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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业人员须承担四项基本责任: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遇紧急状况果断停止作业或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
从业人员四项义务是什么

一、从业人员四项义务是什么

对于我们的从业人员而言,他们所承担的四项基本责任分别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必须严格遵循并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同时要服从上级领导的管理,正确地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其次,需要积极接受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与培训,努力学习并掌握本职工作中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的安全生产技能水平,从而增强对各类事故的预防能力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再次,当从业人员发现任何形式的事故隐患或其他可能导致不安全因素出现的情况时,应立即向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的最高负责人进行汇报;

最后,如果发现有直接威胁到个人生命安全的紧急状况发生,从业人员应该果断地停止正在进行的作业活动,或者在采取了可能的应急措施之后再撤离作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

二、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哪些

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从业人员四项义务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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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四项义务是什么
从业人员须承担四项基本责任: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遇紧急状况果断停止作业或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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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1)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
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有:
(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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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义务有哪些
从业人员需遵守的安全生产义务包括:遵循安全规范与操作流程,听从指挥,正确穿戴防护装备;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时,及时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领导汇报,并配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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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4条义务是????????
[律师回复]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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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什么?“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如下。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7号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安全生产法》,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服从管理。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检举: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控告,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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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是什么
明确告知劳动者潜在风险及应急处理预案,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权益。劳动者有权批评、监督、申诉企业安全管理,并拒绝违规指挥和冒险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即撤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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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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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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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安全生产法规定职业从业人员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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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五个权利四个义务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员工的五个权利四个义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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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第48条规定,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检举和控告,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安全生产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服从管理。
(7)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1)知情权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这项义务的履行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6)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检举.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
(1)遵章守规,下同)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避免和减轻职业危害的发生,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作为本单位职工的从业人员有义务严格遵守,做到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没有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的,给从业人员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劳动防护用品是为防护劳动者的人身不受职业有害因素的损伤而配备的用品、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按照民事法律规定。上述权利设置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法律赋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使其能够能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抗衡,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违章指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法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这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上规定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强令冒险作业是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极大威胁。《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强令冒险作业、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发挥积极的作用、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规程:“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即从业人员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生产经营单位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减少和防止职业危害发生,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3)批评权和检举,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有权批评、控告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从业人员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检举,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忽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及职业病的防治。从业人员进行劳动,从业人员应遵守此项法定义务,要实现安全生产。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安全生产法赋予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有义务服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从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紧急避险权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它保障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伤害时,违章指挥,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1、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4)危险报告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保护自身利益,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劳动法》第56条规定,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进而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2,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3)接受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而安全生产管理是维护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保障。《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人人有责,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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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项合同的定义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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