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对方没钱是不是废了
在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时人民法院将会做出暂停执行的裁定决定。
等被执行人具备了执行其义务的资力之后,方可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法院有权将被申请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内,以限制此类人群进行高级消费以及搭乘高速铁路等交通工具。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面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却故意抗拒、逃避执行的行为,该行为将构成犯罪,具体而言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情节恶劣的,将依法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刑事处罚;如情节特别严重者,则需面临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之严厉惩戒。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强制执行费用由什么负责
一般情况下,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制执行对方没钱是不是废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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