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已经坐牢,罚金还用交吗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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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犯罪服刑后,仍需缴纳罚金。罚金是附加刑,须与主刑同时执行。若罪犯拒绝缴纳,司法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罚金与罚款不同,前者为刑事处罚,后者为行政处罚,执法机构和适用对象也不同。罚金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
刑事犯罪已经坐牢,罚金还用交吗

一、刑事犯罪已经坐牢,罚金还用交吗

在法律实践中,服刑行为代表着受到刑事处罚的处境,缴纳的款项为罚金。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定实行主刑处罚犯罪人员,若同时需承受附加罚金,罚金的执行便成为了必须履行的责任。

然而,假如罪犯拒绝交纳这笔罚金,那么,国家司法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请注意,罚款与罚金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

以下便是主要的四个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它们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罚金则属于刑事处罚的范畴;其次是判决它们的执法机构也各有差异,罚款通常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裁定,而罚金则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宣判;再者,作为适用的对象也是存在着显著差异的,罚款主要适用于触犯行政法律和法规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普通违法分子,而罚金则适用于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罪行严重者;最后,对于法律依据的解释也各异,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定罚金的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较之下,行政机关做出罚款决定所依赖的法律渊源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刑事犯罪追诉期限如何

刑事犯罪追诉期限一般是五到二十年: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犯罪已经坐牢,罚金还用交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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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成犯罪的罪犯来讲罚金是直接交给法院的,在罪犯本人已经坐牢了的情况下,可以委托辩护人持法院的判决书交罚金,而且罚金是强制性的,除非现在有一些特殊情况交不起罚金了,才能向法院申请适当减免罚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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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刑事犯罪已经坐牢罚金在哪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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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朋友贪污了,然后他被警察带走了,我们想要了解一下有关贪污犯坐牢的,就是贪污多少回被抓去坐牢?
[律师回复]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怎样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
您好,以上是我对贪污犯坐牢,贪污多少会被抓去坐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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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刑事犯罪已经坐牢罚金在哪里交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构成刑事犯罪已经坐牢罚金在哪里交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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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什么罪会坐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
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无《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缓刑开眼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参考《刑法》第72-77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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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刑事犯罪已经坐牢罚金在什么地方交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构成刑事犯罪已经坐牢罚金在什么地方交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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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砍伤犯人不用赔钱也不用坐牢犯人还要坐牢吗
[律师回复]   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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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什么罪会坐牢坐两个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犯什么罪会坐牢坐两个月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
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无《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缓刑开眼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参考《刑法》第72-77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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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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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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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坐牢了还能告吗
法院裁决后,服刑人员接受刑罚,判决生效,上诉期结束,无权上诉。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可向法院或检察机关申诉,不延缓执行。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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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犯人权,会坐牢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名誉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在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以后,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那么侵犯了名誉权要判什么刑呢
侵犯名誉权是民事侵权,不会被判处刑事处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由此我们可知侵害名誉权的处罚可以请求人民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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