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倘若其中一方向其父母请求全额资助购买房产的,那么此种购房行为可被视作是某一子女的个人资产,然而,在如下两种特定情境之中,此类房产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首先,倘若在婚姻关系发生之后,其中一方的父母曾做出过专门的投资决策,以其全部资金为子女购置了不动产,且房地产所有权执照上明确记载着出资人为该子女自己的名字,那么我们便可以将这份不动产视为仅对他们子女单方面的赠与礼物,因此,这处不动产应当被确认为是夫妻中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其次,倘若在双方的父母均出力购买房地产的情形下,房地产所有权证上归于一位子女拥有,那么这处地产尚且可以被默认为是两位父母根据他们各自投入的资产份额进行的按份持有,除非双方当事人在购买时已经进行过特殊的约定,否则应依据上述原则予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后男方父母出钱买房是属于共同财产吗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由某一方父母的投资行为所提供资金购买不动产,且房产所有权证书上明确标注了出资人为其子女,那么可以被认定为仅针对儿女个人的无偿赠与,这种情形下的不动产应当归属于夫妻中单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另外一种情况与之相似却有所不同,亦即婚后由另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并将所有权证书登记在夫妻中的另一方名下,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情况引发的意思通常是赠与对象是双方夫妇。
因此,若想要在婚姻财产分割环节打破上述模式,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婚后的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实际上是对自己孩子的单独赠予。
3.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后有双亲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且同时在各自子女的名下进行注册登记,则此类情况可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当面临离婚财产分割难题时,应当参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后男方父母全款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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