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倘若其中一方向其父母请求全额资助购买房产的,那么此种购房行为可被视作是某一子女的个人资产,然而,在如下两种特定情境之中,此类房产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首先,倘若在婚姻关系发生之后,其中一方的父母曾做出过专门的投资决策,以其全部资金为子女购置了不动产,且房地产所有权执照上明确记载着出资人为该子女自己的名字,那么我们便可以将这份不动产视为仅对他们子女单方面的赠与礼物,因此,这处不动产应当被确认为是夫妻中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其次,倘若在双方的父母均出力购买房地产的情形下,房地产所有权证上归于一位子女拥有,那么这处地产尚且可以被默认为是两位父母根据他们各自投入的资产份额进行的按份持有,除非双方当事人在购买时已经进行过特殊的约定,否则应依据上述原则予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后男方父母出钱买房是属于共同财产吗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由某一方父母的投资行为所提供资金购买不动产,且房产所有权证书上明确标注了出资人为其子女,那么可以被认定为仅针对儿女个人的无偿赠与,这种情形下的不动产应当归属于夫妻中单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另外一种情况与之相似却有所不同,亦即婚后由另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并将所有权证书登记在夫妻中的另一方名下,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情况引发的意思通常是赠与对象是双方夫妇。
因此,若想要在婚姻财产分割环节打破上述模式,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婚后的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实际上是对自己孩子的单独赠予。
3.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后有双亲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且同时在各自子女的名下进行注册登记,则此类情况可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当面临离婚财产分割难题时,应当参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当这类事件发生时,我们不得不深思熟虑房产分割这一重要议题。一般而言,当男方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其子女的房屋贷款做出支付行为,那么这套房产将被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然而,当离婚诉讼摆在桌面上时,具体的裁判结果往往会受到各类复杂因素的影响。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将会全面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得失,包括出资状况、房产登记信息以及夫妻双方对于此套房产所做出的贡献等等。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将此套房产作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在某些特殊事例中,例如男方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予其中一方,那么裁判结果就有可能出现变化。
在婚姻期间,一方接受父母全额资助购房,一般视为个人财产。但两种情况下,房产可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是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房产证只写子女名,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二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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