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级人民法院拥有以下事项的法定管辖权:
首先是对于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及以上范围内的地方法人或地方政府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而提出的首轮行政诉讼案件;
其次是负责海关事务处理的首轮行政诉讼案件;
再次是在自己管辖区域内审理的具有严重性和复杂性的首轮行政诉讼案件;
最后是除前述三种情况外,其他根据法律明确规定需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首轮行政诉讼案件。这些均是具有法律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是怎么去确定有没有法律规定?
1.若行政机关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间,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起诉期限应自其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特定具体行政行为起计算,共计3个月。
但是,如果这一具体行为已经发生了超过2年时间而原告仍未知晓提请诉讼,或尽管已知晓具体行为,却未能及时提起诉讼,则最多只能延长至2年。
对于涉及不动产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作出之日距今已经超过了20年,对于其他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作出之日至今已经超过了5年,当事人主张诉讼的请求将被人民法院驳回不受理。
2.假设有公民仅声称曾与第三方进行过权力协商,但目前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他们曾向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相关行政机关反映过情况,或者表达过自身的权利主张。
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基础,他们的起诉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时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