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购买者拥有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时,届满之时需依照当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为比例增付。针对住宅地块的土地使用期限,法律规定为七十年;
然而,在这期间届满之后,买家能够依据当时土地市场的价格行情,适量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而重新申请土地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所有权属于永久性质,并不涉及到使用期限的问题。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权年限有哪些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权年限的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针对居住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期限为70年;
而对于工业用途、公益事业以及其他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而言,其使用期限则为50年;
至于娱乐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则使用期限设定为40年。
当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将自动享有续期权益;
然而,非住宅类建设用地在使用期限届满之后,则可依据时下的地价水平,进行土地出让金的补交,以便再次申請获取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收取标准有几种”,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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