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附加义务的赠与契约并非双向责任合同,而实质上属于单方面的责任合同。在这类型的合同中,受赠方承担的义务与赠予方需履行的责任之间并未形成相互对等的关系。赠与契约乃是赠予方将自身所有的资产无偿地赋予给受赠方,而受赠方拥有同意接受此项赠与之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附有义务的赠与契约是允许被撤回的。
赠与物权尚未发生实际转让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任意行使撤回权,但需注意的是,如果赠与行为已经经过了公证手续或者涉及到公共利益,则此时的撤回权将受到限制。
另外,即使是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协议,当其出现以下几种特定情形时,赠与人依然可以合法地撤回该项赠与:
1.严重损害赠与人自身或其近亲的合法权益;
2.对于赠与人具有赡养责任然而却未能履行相应义务;
3.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