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了二次审理之后,仍然有可能提出新的证据以供参考。
然而,只有在满足特定法定条件情况下,我们才得以提供新证据。届时,新证据将会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首次审判结束后新近被发现的证据;
其次是由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至法院的调查取证申请,但此项申请未获得批准,而二审法院经过严格审查后认为应当予以批准,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取的相关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二、二审开庭后要改判的前兆是什么
倘若确凿无疑地提供了存在误判情况的相关证据,那么就有可能获得改判机会。
在二审环节的审理过程中,确实有可能出现改判的结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是原判决对于事实认定不够清晰明确或证据材料有所欠缺,其次是适用法律条例有误,再者就是量刑标准失当。
至于其他状况,则通常不应引起改判。
若原判决在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疏漏,可在厘清事实真相后作出相应判决更改;
或者以裁决方式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首审人民法院重新展开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二审开庭后是否能再交证据”,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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