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工伤公司应该承担什么相关费用
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之外,仍有部分补偿款项需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给遭受工伤伤害的员工:
1.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内,其所享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应维持原先水平,并由用人单位每月按时发放;对于生活无法自我照料者,则需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提供护理服务,相关的陪护费用亦须按双方签署的协议进行支付。
2.伤残津贴:对于伤残程度达到五级或六级,且因身体状况无法胜任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需按照其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比例,逐月向其发放相应的伤残津贴。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之间,并且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需以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外,若用人单位本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但却未能履行此义务,在此期间内如有员工遭遇工伤事故,则该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相应的费用支付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员工工伤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关于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作为企业我们应如何妥善应对呢?本文将详细介绍一系列专业的流程和步骤供参考:
1.首先,当员工不幸受到工伤事故的困扰时,我们应尽全力确保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保障;
2.其次,应迅速启动相关流程,确保尽快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等关键法律事务的申请及办理。
以确保员工的受损权益得以最大程度地维护;
3.对于因工伤暂时需要停止工作并接受医疗治疗的员工而言,其应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在此期间,他们的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原状,且由所在企业负责进行支付,并承担他们的日常生活协助义务;
4.另外,在治疗结束后,若员工仍需依赖他人帮助才能生活,那么其所在单位有责任予以关怀照顾。
同时,对于伤残等级达五级或六级的员工来说,如果他们仍能胜任部分工作,公司也应尽量为他们指派相应的职务。
如若无法安排,便可每月给予一定数额的伤残津贴。
若企业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则在员工于解除劳动合同之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相应地,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反之,如若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保险参保手续,那就必须全部承担这笔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员工工伤公司应该承担什么相关费用”,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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