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理机构所作决策之性质的差异,决定了其行动在本质上的迥异之处:例如,行政复议机构实施的复议行为实属典型的行政行为,这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所设立的多层次监督机制,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这也同样可以视为一种行政救济措施;
再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展开的各项活动则应被视作为司法活动,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工作,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力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表现形式,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更是一种诉讼救济的途径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复议是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阶段。
行政复议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认为行政主体针对其所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负责受理此类事务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申请,而该行政复议机构则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特定流程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妥当性的审查核实,进而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给出最终的决策意见。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复议是否是一种行政行为”,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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