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所确立的一项核心制度,“发回重审”机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该机制主要适用于二审法院在受理了上诉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原一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有所欠缺的情况;或是一审判决在履行法定程序上存在瑕疵,这有可能会导致案件的正确判决受到影响;亦或一审判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遗漏了部分当事人或诉讼请求等四种情形。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有权依法作出撤销原一审判决的裁定,并将案件发回至原一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因此,在具备新的证据支持的前提下,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来改变原判决结果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二、发回重审的案件还能上诉吗
若涉及发回重审的案例乃二次审判案件,则无法再次向上级裁判机关提出上诉申请;
反之,若是初审案件,当事人享有向上一级裁判机构提起上诉的权利。
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采取的是二审终结制原则,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属终局性的此类情况之外,其他权力分立的地区法院所产生的初审判决或裁定,均不得被视为终审判决与裁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改判的机会大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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