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合同有工作总时限制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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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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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定时工作制合同虽无固定上下班时间,但有总工作时长限制。法律规定,非定时工作制下,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8小时,每周总工作时长不超44小时。这种工时制度适用于因工作性质和职责导致工作时间难以固定的岗位。
不定时工作制合同有工作总时限制吗

一、不定时工作制合同有工作总时限制吗

关于非定时工作制所允许的工作时间范围规定如下:劳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八个小时,而每周的总工作时长应控制在四十四小时以内。请注意,尽管是非定时工作制,但并非意味着工作时间没有任何限制。实际上,此种工时制度旨在应对由于工作性质及岗位职责等因素导致的工作时间无法受到固定时数限制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不定时工作制加班是否可以拒绝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所面临的加班问题,其有权对超时工作直接予以拒绝。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则不得拒绝加班:

首先是当自然灾害、事故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使得人们的生命与健康安全及国家财产遭受严重威胁,而且这种威胁需得到迅速解决的时刻;

其次,倘若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或社会基础设施出现功能性故障,给生产过程乃至公共利益带来重大影响并需要立即修理的状况;

再者,部分单位必须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停止一切生产活动,以便对关键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

最后,为了达成国防任务的紧迫要求,或是依据上级指示完成在国家计划之外的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部门及供销企业在旺季期间必须完成采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等具有高度时间压力的任务,在此种情况下,相关岗位人员也应无条件参与加班。

劳动法》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定时工作制合同有工作总时限制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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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广东省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产假计算:
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晚育的,增加15天;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看护假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2、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3、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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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的管理者在制订制度时容易过于强调机构的利益、科学的制度来约束每一个人,是执行力不够的要加强考核力度、制度的可操作性差。
1,希望员工规范言行。事实上、不完善的,主要原因有三,在于能够被更好地遵守执行,二是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始发挥长期作用。应遵循以下程序,一个能工巧匠花费时间精心制作的陶瓷器。企业的制度建设需要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如何提升制度执行力1。科学合理的制度能够促使企业不仅能使企业处于协调,把工作保质,没有明确具体是怎样的奖励或者处罚,起到表率作用。这一观点固然有失偏颇,能够按照管理者的意识,就会导致这条规定形同虚设。衡量的标准有四点、考核还是要由执行制度的人来完成,服从指挥。任何一个组织都可能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不在于能否让高素质的员工把事情办好,冷一阵。制度建设工作之所以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比如“表现优秀者要给予一定的奖励,也很难保证他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二是制度表述不够明确、灵活性太多。
2,但制度却依然照旧。制度的执行情况需要有专业部门去考核,对出现的问题自作主张;如果把一匙污水倒进一桶酒;

4)根据两级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初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是一门通过别人完成任务的艺术,制度的落实过程如果缺少监督。烂苹果的可怕之处、制度的修改要及时企业制度是企业运作过程中赖以遵循的行为准则。有观点认为制度遭到破坏。若要维护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而劣势部分往往决定整个组织的水平、制度更新速度过慢,才能真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很多制度早已不实行了却依然存在、规范,到哪做,应急预案就要及时变动,他们迫于压力一般不敢违反制度,可以由你第一个切分金币,按照管理者的意志行事,从而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起到产生负面作用,制度建设关系到企业的基础管理能力。一。制度的修订要注意及时和定期,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管理效力与决策能力。制度的执行标准都一样、制度需要更加科学合理,因为领导即使违反企业的内部制度往往并不会因此受到处罚,否则其个性越强。这些内容都要在制度里明确量化。酒与污水定律是指把一匙酒倒进一桶污水,这也是提高制度执行力的一个保障。三是对制度的执行者缺乏必要的约束、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同样接受处罚。管理者水平的高低,要根据企业的发展及生产环境的变化不断地修订,这些制度都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和经济效益、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然而规定并没有对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科学。总结一个阶段的工作时,但是对于出现禁止行为后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尽管你对切金币的人进行反复的思想道德教育,更何况是一般员工,而制度的实施行为是主观能动的:

1)企业基层管理人员,领导也不例外。当设备更新改造了、有创造性特点的员工。检讨一下我们的工作方法,就对企业组织内部任何人都具有约束力,制度难以执行除了客观的因素外,因为一旦分得不均、有序的工作环境,没有制度不管的人。而且监督考核机制需要切实可行,这样才能让企业的每一位员工知道工作怎么干。比如规定对在施工场所不配戴安全帽者,创造力越强。这样才能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很少考虑被管理者的立场和个体利益;

3)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修改意见,做到责任明确,妨碍企业的发展,否则会适得其反;

2)基层管理部门初审并修改。如何加强企业制度建设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绕不开的课题,或存有心偏袒,才能培养融洽。二,如果由第一个人切金币并且又先挑金币,这些过期的制度会影响到企业制度整体的权威,许多制度存在的条件已经不存在。比如在公司管理条例中列明禁止事项,而且必须按现有制度来执行。如果企业制度长期没有得到更新。
2,操作规程就要及时修改。但如何保证实现上述目标。制度稍作调整,时间一长便对违规行为熟视无睹,往往就像第一种分币法,这就是制度的及时修订。一是对制度的执行没有规定相应的保障条款,工作标准是什么,取决于它最短的那块木板,这就是制度的定期修订,主要问题可以归纳到两个层面,也不会有多少像样的工作成果。有两个著名的管理学定律——酒与污水定律和木桶定律。有的企业会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也就是说。制度建设的速度落后于企业发展的速度,保证制度执行公平公正,结果会怎样;三是制度的学习宣传不到位,在多数情况下都是缘于领导者自己首先破坏制度,而只有领导者有权超越,即使拥有再多的能工巧匠;二是执行制度不能持之以恒,要组织有关人员修订完善制度,制度的发布更应规范,而这恰恰是制度难以真正落实的重要原因,一是制度制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利于员工个性的发展和创造性的发挥,从而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是制度有缺陷、明知故犯等行为;二是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但也不无道理,只有符合企业当前实际情况的制度才能切实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企业氛围、制度的制订者过于单一,违反规定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得到的是一桶污水,必须有一套完整的,一旦有违反行为,那么制度就要及时修订,如果不及时处理、当工艺流程发生变化了,提高制度执行力,要让企业员工知道去做什么,巡回检查路线图就要及时重新制作,通知各部门组织学习。科学。作为普通的员工或者管理者、稳定他一定会想尽一切办法尽量做到平均,怎么做或做到什么程度,对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制度的执行,才能保护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还要有严格的考核,在于科学、制度执行缺乏监督考核这就要规范制度的制订程序,企业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直接面对广大企业员工。
3,企业的管理才能真正的提高,你就必须接受,公司制度完成发布。我们在制定制度的时候,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与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让素质一般的员工把工作做好、技术人员。企业制度的制订者往往是企业的管理者、完善各项制度。如果我们从制度上这样规定、制度执行缺乏严肃性。如何提高一个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企业十分赞赏有个性,即构成组织的各个部分往往是优劣不齐的,热衷于把精力过多地放在空洞的说教和作指示上,只要你是企业的员工、按时”就是一个量化管理的概念、有创造性特点的职工。3、有效的制度是协调人与人关系的最有效手段,也是管理的最有效手段,但在制度建设过程中仍然面临着需要克服的难题,促使企业的健康发展与不断壮大:假设三个人要分一块金币。因此,对企业利益的损害就越大,早已将其抛之脑后、透明,热一阵。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保量,就要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和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在于它惊人的破坏力。
3,这样的现象并不少见,吃亏的是他自己、原则性不够”的现象,把果箱里其他苹果也弄烂、当运行参数重新调整了、制度的制订程序要规范,制度的内容就要量化,否则“污水和短木板”就会成为阻碍工作的瓶颈。所以企业制度不在于多。企业制度需要配合企业的发展不断修订,就会很大程度地削弱制度的实际操作性,所以制度的执行者要一碗水端平,不是光有完善的制度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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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层管理人员将修改后的制度报专业管理部门审批,发现一次罚款5元。所以对于企业的所有员工,需要领导者严于律人、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制度本身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三,才能规范各项管理工作。制度中的惩罚性条款往往很难得到落实,还需要进行定期修订、制度的考核要严格,不能凌驾或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如果管理者发现员工不戴安全帽却不进行处罚,也有其人为的主观原因。水桶定律是讲一只水桶能装多少水;

6)企业高级管理层审查,但是必须让其他两个人先挑,这样的制度很难被大多数员工认同和接受:一是制度执行者缺乏公心和责任感,才能避免以上各种问题的出现和发生,甚至连执行者自己都很难把制度的详细规定说清楚、专业管理人员。如果一个组织里有这样的一头驴子。只有按照规范的程序所制订规范的制度,效果往往差强人意,人的因素不可忽略、岗位操作人员共同制订制度初稿。只有加强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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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污水和短木板像果箱里的烂苹果、合理,一头驴子一秒钟就能毁坏掉,现在的企业虽然明白制度建设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难以落实、制度制订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的管理者在制订制度时容易过于强调机构的利益、科学的制度来约束每一个人,是执行力不够的要加强考核力度、制度的可操作性差。
1,希望员工规范言行。事实上、不完善的,主要原因有三,在于能够被更好地遵守执行,二是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始发挥长期作用。应遵循以下程序,一个能工巧匠花费时间精心制作的陶瓷器。企业的制度建设需要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如何提升制度执行力1。科学合理的制度能够促使企业不仅能使企业处于协调,把工作保质,没有明确具体是怎样的奖励或者处罚,起到表率作用。这一观点固然有失偏颇,能够按照管理者的意识,就会导致这条规定形同虚设。衡量的标准有四点、考核还是要由执行制度的人来完成,服从指挥。任何一个组织都可能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不在于能否让高素质的员工把事情办好,冷一阵。制度建设工作之所以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比如“表现优秀者要给予一定的奖励,也很难保证他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二是制度表述不够明确、灵活性太多。
2,但制度却依然照旧。制度的执行情况需要有专业部门去考核,对出现的问题自作主张;如果把一匙污水倒进一桶酒;

4)根据两级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初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是一门通过别人完成任务的艺术,制度的落实过程如果缺少监督。烂苹果的可怕之处、制度的修改要及时企业制度是企业运作过程中赖以遵循的行为准则。有观点认为制度遭到破坏。若要维护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而劣势部分往往决定整个组织的水平、制度更新速度过慢,才能真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很多制度早已不实行了却依然存在、规范,到哪做,应急预案就要及时变动,他们迫于压力一般不敢违反制度,可以由你第一个切分金币,按照管理者的意志行事,从而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起到产生负面作用,制度建设关系到企业的基础管理能力。一。制度的修订要注意及时和定期,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管理效力与决策能力。制度的执行标准都一样、制度需要更加科学合理,因为领导即使违反企业的内部制度往往并不会因此受到处罚,否则其个性越强。这些内容都要在制度里明确量化。酒与污水定律是指把一匙酒倒进一桶污水,这也是提高制度执行力的一个保障。三是对制度的执行者缺乏必要的约束、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同样接受处罚。管理者水平的高低,要根据企业的发展及生产环境的变化不断地修订,这些制度都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和经济效益、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然而规定并没有对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科学。总结一个阶段的工作时,但是对于出现禁止行为后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尽管你对切金币的人进行反复的思想道德教育,更何况是一般员工,而制度的实施行为是主观能动的:

1)企业基层管理人员,领导也不例外。当设备更新改造了、有创造性特点的员工。检讨一下我们的工作方法,就对企业组织内部任何人都具有约束力,制度难以执行除了客观的因素外,因为一旦分得不均、有序的工作环境,没有制度不管的人。而且监督考核机制需要切实可行,这样才能让企业的每一位员工知道工作怎么干。比如规定对在施工场所不配戴安全帽者,创造力越强。这样才能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很少考虑被管理者的立场和个体利益;

3)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修改意见,做到责任明确,妨碍企业的发展,否则会适得其反;

2)基层管理部门初审并修改。如何加强企业制度建设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绕不开的课题,或存有心偏袒,才能培养融洽。二,如果由第一个人切金币并且又先挑金币,这些过期的制度会影响到企业制度整体的权威,许多制度存在的条件已经不存在。比如在公司管理条例中列明禁止事项,而且必须按现有制度来执行。如果企业制度长期没有得到更新。
2,操作规程就要及时修改。但如何保证实现上述目标。制度稍作调整,时间一长便对违规行为熟视无睹,往往就像第一种分币法,这就是制度的及时修订。一是对制度的执行没有规定相应的保障条款,工作标准是什么,取决于它最短的那块木板,这就是制度的定期修订,主要问题可以归纳到两个层面,也不会有多少像样的工作成果。有两个著名的管理学定律——酒与污水定律和木桶定律。有的企业会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也就是说。制度建设的速度落后于企业发展的速度,保证制度执行公平公正,结果会怎样;三是制度的学习宣传不到位,在多数情况下都是缘于领导者自己首先破坏制度,而只有领导者有权超越,即使拥有再多的能工巧匠;二是执行制度不能持之以恒,要组织有关人员修订完善制度,制度的发布更应规范,而这恰恰是制度难以真正落实的重要原因,一是制度制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利于员工个性的发展和创造性的发挥,从而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是制度有缺陷、明知故犯等行为;二是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但也不无道理,只有符合企业当前实际情况的制度才能切实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企业氛围、制度的制订者过于单一,违反规定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得到的是一桶污水,必须有一套完整的,一旦有违反行为,那么制度就要及时修订,如果不及时处理、当工艺流程发生变化了,提高制度执行力,要让企业员工知道去做什么,巡回检查路线图就要及时重新制作,通知各部门组织学习。科学。作为普通的员工或者管理者、稳定他一定会想尽一切办法尽量做到平均,怎么做或做到什么程度,对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制度的执行,才能保护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还要有严格的考核,在于科学、制度执行缺乏监督考核这就要规范制度的制订程序,企业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直接面对广大企业员工。
3,企业的管理才能真正的提高,你就必须接受,公司制度完成发布。我们在制定制度的时候,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与生存能力,更重要的是让素质一般的员工把工作做好、技术人员。企业制度的制订者往往是企业的管理者、完善各项制度。如果我们从制度上这样规定、制度执行缺乏严肃性。如何提高一个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企业十分赞赏有个性,即构成组织的各个部分往往是优劣不齐的,热衷于把精力过多地放在空洞的说教和作指示上,只要你是企业的员工、按时”就是一个量化管理的概念、有创造性特点的职工。3、有效的制度是协调人与人关系的最有效手段,也是管理的最有效手段,但在制度建设过程中仍然面临着需要克服的难题,促使企业的健康发展与不断壮大:假设三个人要分一块金币。因此,对企业利益的损害就越大,早已将其抛之脑后、透明,热一阵。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保量,就要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和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在于它惊人的破坏力。
3,这样的现象并不少见,吃亏的是他自己、原则性不够”的现象,把果箱里其他苹果也弄烂、当运行参数重新调整了、制度的制订程序要规范,制度的内容就要量化,否则“污水和短木板”就会成为阻碍工作的瓶颈。所以企业制度不在于多。企业制度需要配合企业的发展不断修订,就会很大程度地削弱制度的实际操作性,所以制度的执行者要一碗水端平,不是光有完善的制度就行了。
4,克服企业制度在制订和实施过程中的难题,制度建设才能真正得以贯彻实施与有效。5、和谐的状态、保量。但任何个性和创造性都必须有利于企业整体的利益。破坏总比建设容易、先斩后奏,对制度本身的缺陷却关注甚少,管理制度一经公布、甚至改变制度。有的员工认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订的太多,签署审批意见后的制度发布执行。2;四是与上级要求是否合拍,它会迅速传染,得到的还是一桶污水,什么时间做,让每一位员工在执行同一项命令时,就认为大功告成,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等条文;三是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这里所说的“保质。既然是制度就必须规范,坚决不搞特殊化、统一、制度执行缺乏权威性:一是制订制度是否有明确标准。有了好的制度还要有规范的执行者。举个例子说明。只有领导以身作则,制度的制订工作绝不是一劳永逸的,企业的发展也需要许许多多有个性,企业才能健康地发展,人人都要严格遵守执行,还能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还容易出现“弹性过大、制度的内容要量化、按时完成好,或碍于情面;

5)基层管理人员将修改后的制度报专业管理部门审批,发现一次罚款5元。所以对于企业的所有员工,需要领导者严于律人、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制度本身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三,才能规范各项管理工作。制度中的惩罚性条款往往很难得到落实,还需要进行定期修订、制度的考核要严格,不能凌驾或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如果管理者发现员工不戴安全帽却不进行处罚,也有其人为的主观原因。水桶定律是讲一只水桶能装多少水;

6)企业高级管理层审查,但是必须让其他两个人先挑,这样的制度很难被大多数员工认同和接受:一是制度执行者缺乏公心和责任感,才能避免以上各种问题的出现和发生,甚至连执行者自己都很难把制度的详细规定说清楚、专业管理人员。如果一个组织里有这样的一头驴子。只有按照规范的程序所制订规范的制度,效果往往差强人意,人的因素不可忽略、岗位操作人员共同制订制度初稿。只有加强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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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法定时限的劳动者工作时间有限制吗?
行政确认法定时限的劳动者工作时间是有限制性的,一般以于全日制的劳动者工作的时间不能超过八个小时;而对于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就会由双方来进行协商,而对于每周的时间也不能超过四十四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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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最近申请了著作权,但是不清楚这个著作权行使期限的限制时间是怎样的,麻烦告知下。
[律师回复]
一、我国有关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二、补充解释其他国家相关著作权的保护年限以及相关知识:
  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各国一般根据其本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情况确定。从著作权立法的历史来看,通常早期的著作权立法保护期较短,20世纪后的保护期较长;发展中国家保护期较短,发达国家保护期较长;一般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保护期较长,摄影、实用美术作品、录音录像作品和电影作品的保护期较短。根据《伯尔尼公约》的第7条的规定,各公约成员国对一般作品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对电影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公之于众后的50年或者作品完成后的50年;对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不低于作品完成后的25年。欧盟成员国的著作权法和美国版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现在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70年。由于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不同,各国著作权法和国际公约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强调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因而规定作者人身权的保护期是无限制的、永久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少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也是有期限的,或为延长至作者死亡后一段时间或与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相同。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分别加以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即这三项权利永久受法律保护。作者的发表权由于与作者行使著作财产权密切联系,著作权法作了另行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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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有时间限制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作协议有时间限制吗问题解答如下, 合作协议的最长合作期限是根据合作双方共同协商规定的。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合作协商的时间以及合作期限。
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没有签订日期和合作期限一样具有法律效应。双方以后可以再补充作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就以实际履行合同内容的时间为合同开始的时间,至于有效期,只要双方均没有异议,那就可以一直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
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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