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上在逃人员是怎么定论的
涉及网络追逃范畴者,主要是司法机关已经批准或者裁定逮捕、刑事拘留,并且拥有充足证据证实其已经构成犯罪并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这些犯罪嫌疑人必须是从其居住地、监视地、作案地逃离,且经过办案机关多次抓捕仍未能归案的;
此外,还包括那些从看守所、劳改农场、劳教场所等地方成功逃脱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劳教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罪犯在互联网通缉名单上投案之后,是否能获得缓期执行的刑罚,这得取决于其具体情况是否符合缓刑执行的规定要求。
具体来说,倘若该嫌犯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处了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同时,他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表现出悔过之意,并且经由法院认知,其暂时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并不可能对社会产生进一步的危害性,亦非累犯或者是犯罪团伙中的头部成员的话,则有可能得以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网上在逃人员是怎么定论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