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经适房的转移登记必须在房产证发放满五年之后方能进行,此时需要向政府部门支付一定金额的土地出让金。但须注意的是,如果经适房在已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进行二次交易,其性质将等同于普通商品房,不再需要额外支付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二、经济适用房是否能继承
经济适用住房是我国政府为了满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而提供的具备保障性质的政策性房屋。
购买者只享受有限的产权权益,因此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之际,他们无法通过市场进行自由交易。
但是,当购买时间达到五年以上时,购买者需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从而获取完整的产权。
由此可见,鉴于经济适用住房秉持着担保性质的政策性特点,购买者并不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经济适用住房并非购买者的合法遗产,无法作为遗产被继承。
然而,倘若购买者已经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了土地收益等相应款项,并完成了完整的产权登记手续,成功取得了全部产权。
在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已不再具备原先的保障性质,而是转变为了购买者个人的合法财产。
如果购买者不幸离世,那么他们的家庭成员可以从中挑选出一位或者多位成员作为权利主体,申请变更登记。
若是购买者的家庭之中没有任何同住成员,这处经济适用住房则将由政府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收购,然后上述收购款项将由其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经济适用房交了土地出让金就是商品房了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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