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鉴定是否应纳入到刑事拘留期间,也即是在审理案件时的时效问题,在此明确指出,精神病鉴定并未被列入此范畴之内。
即在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这段时期内,并不属于审理案件的法定有效期。
然而,除了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之外的所有鉴定程序,其所占用的时间均应摊入审判期限之中。
如果由于鉴定所需时间较长,以至于审判期限已经到期却仍然无法完成审判工作的情况下,自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开始,法院应对被拘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更改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将其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二、精神病鉴定多久出结果?
在遵循《司法鉴定通则》之相关规制下,鉴定机构有责任在以下时间段内提供司法鉴定结论:
即鉴定委托书自生效之日起算,须于三十个自然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此外,若鉴定过程涉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其法定监护人或近亲属须获知并应准时出席现场见证;
如有必要,亦可通知委托方亲自到场见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精神病鉴定是否不计入羁押期限法律规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