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能否解除商品房合同
房地产业主有权行使解约权。
在经过与购房人士详细磋商并达成共识后,若存在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
或延期履行主要债务超过合理期限催告后仍未执行;
又或是因逾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
甚至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达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下,均可依法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开发商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若在购销合同中明确列明了合同解除的条件或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一房多卖”或者“一房多次抵押且未向购买者披露”等情形时,购销双方中的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解除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署的购销合同。
然而一般而言,当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即对各签约主体产生同样的拘束力,各方应严格遵照合约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
因此,普通购房合同通常不具备解除的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能否解除商品房合同”,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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