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解除聘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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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双方同意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共同协商并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此操作需双方依法依规、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以解除原有劳资关系。
如何申请解除聘用关系

一、如何申请解除聘用关系

依据现行中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双方同意并确保在遵守国家整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共同商讨并提前终止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

只有在保证双方都依法依规、达成共识且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能够实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果并解除双方原有的劳资关系。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如何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

关于诉讼保全的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应持续至生效的法律文件执行完毕之时。

然而在诉讼的实施过程当中,若确实需要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做出裁定,解除相关保全措施。

进行审判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法定义务立即解除财产保全

首先,当申请人主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者在审理案件期间提出撤回诉讼申请并且得到人民法院批准的时候,那么此前实施保全措施的初衷以及其重要性已不再具备,此时,人民法院应及时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其次,在被申请人已经提供了相当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的前提之下,必须解除所实施的财产保全。

对于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对其进行严格核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形式既可以是货币担保也可以是物资担保,亦或是资质较好且信誉度高的保证人开具的保证书

每个类型的担保都应该达到人民法院易于监控并有效执行的要求。

同时,担保额度要与被保全资产的价值或申请人索赔的金额相匹配;

最后,在出现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状况时,例如当事人已达成共识自动接受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责任,或者做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存在错误的情况,均有必要依法迅速解除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申请解除聘用关系”,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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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劳动关系如何解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试用期内
(一)单位可解除情况(应说明解除理由):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可解除情况:
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二、固定期限员工
(一)单位可解除,且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单位可解除,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下列情况下不可解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者可解除情况:
1.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五)合同期满双方不能就合同续订达成一致意见:
1.等于或高于原劳动合同标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解除劳动关系。
2.低于原劳动合同标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无固定期限员工
(一)需要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外)。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单位不签订: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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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解除领养关系申请
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已成年的必须经过被收养人的同意,协调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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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聘用单位”这种约定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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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具体金额计算方法很复杂,不再赘述。另,一家全职,一家兼职可以,但是兼职工作不得影响全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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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注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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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具体金额计算方法很复杂,不再赘述。另,一家全职,一家兼职可以,但是兼职工作不得影响全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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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退休返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退休返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进行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而退休人员再就业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主体平等,所有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员工退休前已经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便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退休人员再就业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必须再次帮其购买保险,我国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退休人员与在岗人员无区别,那么我国制定的相关退休制度形同虚设。这样操作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
3、劳动者劳动年龄在法定年限届满之后,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的劳动,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再就业的,不应在划入劳动关系中,不应在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二、退休返聘存在哪些问题
1、工伤保险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而在实际生活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日后,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为了纠纷高发区。
2、加班补偿返聘人员在劳动后所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还是薪酬关系到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费用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故其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薪酬。既然属于薪酬,那么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自然成为当然。但是,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技术含量比较高,同样的加班时间内为聘用单位创造的价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认定不能给与加班费用,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3、劳务解除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都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经领取退休金的职工,其不能再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退休返聘是劳动关系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其同企业建立的应当是劳务关系。企业不用为其缴纳社保,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也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说法。相对于劳动关系而已,双方的关系比较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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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顾问是劳动关系吗?
聘请顾问属于劳动关系;由《民法典》来约束,不是由劳动法的劳动关系进行约束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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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有劳动关系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聘用合同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聘用和同事劳动合同的其中一种,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一、聘用合同的含义  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的签订代表着单位与职工已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用聘用合同来分别维持自己的权利不受到侵害。  聘用合同可以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项目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含)以下的短期合同;  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可签订中期合同。中期合同一般为3年(含)以上。  签订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合同为长期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年限。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 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从劳动合同原理讲,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聘用合同制与劳动合同制没有本质区别。但是,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职责不同,决定了劳动合同制与聘用合同制在人员的录取和管理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从事业单位现在尚在实行的制度来讲,即便是正在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仍然要按照国家编制机构下达的编制限额聘用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提出辞职应经批准后方准辞职等。对于实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自主决定的,管理是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经过对方批准。在争议处理问题上,事业单位发生的是人事争议,先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处理;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是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处理。但现在两种争议的处理有融合之势。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总结的有关企业的聘用合同有劳动关系吗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聘用合同是属于劳动和痛的其中一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但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还是不完全相同的,虽然两者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等一些微笑的差别也是能够让我们分辨二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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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与监护人解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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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对设立中的的用工问题未作出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而设立阶段的就有可能会成为用工的主体。对于设立中的用工行为如何认定,特别是成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能否自动升级为劳动关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而该问题又涉及设立中能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设立中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特殊性体现于它是一个处于发起人合伙和正式登记成立的之间的阶段性存续的、具有有限人格的组织。的成立需要一个时间段,称之为设立阶段或筹备阶段。在此阶段,发起人行为包括筹集营运资金、雇佣人员维持设立中的运转、与客户、房屋出租人等签订和设立相关的合同等,这些行为称之为先行为,又称先合同。目前,对设立中是否具备的法律责任主体资格,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一定争议。由于我国法律包括《法》对此问题未作明文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和争议。综合国内外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及我国理论界的观点,当前主要有三种分歧观点。第一种观点,成立后的并不对成立前的行为承担责任,除非明示接受。这一观点认为,正式存在之前由发起人签订的合同起初并不是的合同,对并无约束力,因为发起人与的关系是特定情形下出现的先有代理后有主体现象,即先有代理人后有被代理人,而从一般的法学理论来看,代理不能先行约定尚未出现的主体的义务。但是,只要明示接受了发起人行为(合同),则应对发起人签订的合同负责。这种明示接受系民事上的继受行为,即在发起人与正式成立之间继受,而非追认行为。因为追认系被代理人的权利,但是在设立阶段,被代理人尚不存在。英美法系普通法早期即采取此种严格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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