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与实际用工公司不一致怎么办
当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的雇佣主体与其实际执行者不符时,员工有权请求与所签署之单位解除雇佣关系,并与实际执行者建立新的劳动合同。
如若用人单位使用欺诈行为令员工在没有表达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该份劳动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有什么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具体如下所示:首先,它们各自归属的法律领域大相径庭。
而劳务合同则成为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准则,它隶属于民法、经济法的体系范围内。
其次,对合同成立的双方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劳动合同的缔结双方必须由一名劳动者及一家用人单位组成;
相比之下,劳务合同的双方无论是否皆为公民,或者双方都属于法人,抑或两者为公民与法人,均可构成一份完整的劳务合同。
因此,劳务合同对于合同主体并未做出特别的要求。
再者,两类合同在构成其主体间的关系方面亦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性。
劳动合同签订生效之后,劳动者将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部分,两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特点;
反观劳务合同的各方,他们始终保持其独立的平等地位,他们以自身的名义分别履行着合同约定的义务。
最后,两份合同约定内容的复杂性以及聚焦重点亦别具一格。
在劳动合同中,雇主需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劳动保障,同时还需依照劳动的质量数量及其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形式的福利待遇,反映出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
而在劳务合同中,对于劳务价格的处理则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合同与实际用工公司不一致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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