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直接交给保险对接这样可以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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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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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遭遇交通事故时,尽管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建议同时将肇事方列为被告。这样,交通保险公司需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若肇事方无商业保险,则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样做能更好地保障您的权益。
交通事故对方直接交给保险对接这样可以么

一、交通事故对方直接交给保险对接这样可以么

当您遭遇了交通意外事故时,虽然您可选择直接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我们建议您同时将遭受损失的受害方纳入到被告的范畴之中。

在此类情况下,作为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保险公司需在其所承保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超出该责任限额,则剩余部分应由商业保险进行补充赔付。

侵权行为人并未购买任何其他商业保险,那么他/她就必须承担起补充赔偿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理赔有精神补偿吗

关于交通事故中对方承担全部责任而导致受害方精神遭受不良影响所需进行的赔偿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义务负责支付受害者的精神损失费用。

具体来说,若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从而致使本车乘客或驾驶员本人之外的第三方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对其财产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条款,保险公司应依法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作出相应赔偿。

而且,如果因为人身受伤而引发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作为受害方的当事人有权据此向法院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对方直接交给保险对接这样可以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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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酒驾,然后刮到别的车,直接没有停留,直接开着走,交警怎么处理呢?
[律师回复]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出面帮你们进行赔偿金的谈判争取减少最大损失。目前建议你们所需要准备携相关资料跟律师面谈,详细沟通后帮你制定方案,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协助指导你收集证据,出面帮你们进行赔偿金的谈判或者诉讼应用专业的诉讼技巧走法律流程争取帮你减少最大的损失,向法院争取你的合法权益,以免延误最佳采取对策时机。但是每个赔偿项目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提高沟通效率欢迎来电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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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对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应从三方面进行:一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二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三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应把握以下二个方面:一是综合审查证据,正确排除矛盾。二是推断要符合逻辑和情理。
在理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时,要注意几个问题:
1、分类的范围内只涉及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所谓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是指肯定意义上的直接证据而言。而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能据以否定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直接证据。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是传来证据,其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无关。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其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必须强调,直接证据也必须依赖于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此外,由于其证明的范围不同,认定案件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判定。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是不能独自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任何间接证据都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且,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往往是间接的,用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逻辑推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判明案件真相。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直接证据同间接证据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式不同。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是直接的,审查核实证据的过程也就是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过程;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则是间接的,该证据虽然经过查证属实,还不能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联系其他证据综合分析才能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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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应具备的条件,直接证据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直接证据应具备的条件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单独一个证据;

二,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三,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例如,某犯罪嫌疑人供认他持刀将被害人杀死,某证人称他目睹犯罪嫌疑人用木棍打伤了被害人,都属于直接证据。其中,证明某人有罪的直接证据必须具有肯定犯罪事实确已发生、该人为犯罪人两个因素;证明某人无罪的直接证据则只需否定其中一个因素即可。因此,否定犯罪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直接证据,可以是七种证据中的任何一种。而肯定犯罪的直接证据则往往表现为言词证据。
二、直接证据的特点有哪些
1、与案件证明关系具有直接性。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基本依据,是看其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客观联系形式和证明作用的强弱。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直截了当的,它并不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物主要事实和诉讼中的主要争议。直接证据运用起来比较便捷,一经查证属实便可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2、收集审查较为困难。在侦查办案中,直接证据的数量少,来源窄,收集较为困难,在一些案件甚至根本无法取得。如某些刑事案件就其案件性质决定了其具有隐蔽性,就没有目击证人,犯罪行为是谁实施的,如何实施的,办有犯罪人本人最清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就无法取得直接证据。
3、具有易假失真的特性。直接证据大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其客观真实性较难确定,而且稳定性也较差,时供时翻,只靠直接证据定案,一旦翻供翻证,案件的质量就难以保证。
什么是直接受偿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直接受偿规则”是指: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就次债务人的履行优先受偿。《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第20条规定: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些规定便是我国代位权制度“直接受偿规则”的体现。
二、直接受偿规则的缺点是什么
1.“直接受偿规则”可能会对债务人、次债务人、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
(1)“直接受偿规则”可能对债务人、次债务人造成损害我国法律规定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事实上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利益影响甚大。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如不放弃或滥用权利则不能被剥夺,怠于行使权利不等同于放弃也不等同于滥用,债权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这实际上剥夺了债务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对次债务人而言,也有类似情形,如果法律依然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则如前所述,在连环合同中,债权人也可以轻易地借代位权名义直接将一般合同债权转变为指向次债务人的权利,而且把次债务人对其他人的义务轻易地转变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解释(一)》第13条第2款规定:次债务人不认为债权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对债权人有百利而几乎无任何负担,同时也对债务人、次债务人造成了损害。
(2)“直接受偿规则”可能对其他债权人利益造成侵害如债权人是多个,就可能出现有的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有的债权人则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局面。若债权人已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获得胜诉,而我们却要牵强附会地以“不告不理”的诉讼法原则阻止其权利的最终实现,显然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去甚远,有悖公平合理,对其他债权人可能会因为享受不到次债务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
2.我国的“直接受偿规则”,可能会增加程序的繁琐按照传统的“入库规则”理论,在代位权诉讼中,应重点关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权是否合法有效,而非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有无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的关系和债权人与次债务人间的代位权关系,可形成两个的诉。因代位权行使目的是为保全债权,且其效果由债务人直接获取,故即使是两诉同时受理,也不会产生违反“一事不可两诉”、对同一债权重复保护的后果。而且通常两诉因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同,亦不应合并审理。相反,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可直接取得相应利益,就意味着在审理代位权诉讼的同时,既要先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又要防止对同一债权重复裁判保护的局面出现。如果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不存在合法有效债的关系的前提下,让债权人从次债务人处取得利益,债务人或次债务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势必得请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从而引起讼累。而且,如果两诉同时审理,使债权人可能对同一债权获得重复保护也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根据“入库规则”,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并不必然产生诉讼。若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关系就归于消灭,无须进一步审理。但按我国现行规定,代位权诉讼一旦启动,就必须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两方面的关系都进行审理。二者相较,“入库规则”相对选择余地更大,由此判决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率较低。
什么是直接受偿规则,直接受偿规则的优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直接受偿规则”是指: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就次债务人的履行优先受偿。《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第20条规定: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些规定便是我国代位权制度“直接受偿规则”的体现。
二、直接受偿规则的优点是什么直接受偿规则的优点是:
1.“直接受偿规则”符合我国创设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本意就实体法层面而言,我国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可能危及自己债权实现时得以越过债务人,直接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追索债务人的权利,此种权利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这表现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仅仅是对债权行使的代位,而且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抵销关系,直接引发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消灭。多年来,我国“三角债”问题愈来愈严重,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不信任,不积极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也不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社会诚信原则受到了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如不采取法律措施,没有法律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严重侵犯。基于此,我国法律设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规定可以直接判令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以抵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且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达到保障债权人利益,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的最终目的,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的“三角债”问题。
2.“直接受偿规则”便于操作,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依照传统债权人代位权理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然后再依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债权[5]。我们称之为“入库规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只能徒增程序上的繁杂和不便而已。因为按照“入库规则”,将判决的债权归债务人直接受领,若债务人再怠于受领,则无疑与设置此程序的目的不相吻合。退一步讲,即使债务人及时受领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后,债权人还得再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以实现债权,这显然是人为的使程序复杂起来,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按照我国的“直接受偿规则”,将所获利益直接归属于债权人,则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中间环节,便于及时结清债权债务,节约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3.“直接受偿规则”有利于激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符合的立法精神依照“入库规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只能直接归于债务人,而不能由债权人直接受领。这就可能使其他债权人“搭便车”坐享其成,使债权人丧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积极性,从而使代位权制度设立失去意义,形同虚设。代位权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让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正是实现这一目的。若让其他人共享,则不符合公平原则。“直接受偿规则”使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有利于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债权人的激励机制,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的问题,也与这一法律总精神相吻合。同时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执行困难的问题。代位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债权相对性的原则,使得债权人可以直接对次债务人提讼,并可以请求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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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政府直接给我下违建,这合法吗?
是否违建需要依程序进行认定。1、调查取证。2、认定违法建筑。在调查工作完成后由负责部门负责做出认定。值得注意的是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违建认定,乡镇政府要将调查取证工作资料报县级有关规划部门审查,再由乡镇政府做出是否为违建的认定。3、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4、履行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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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问题解答如下,
(一)二者的联系
二者的共性主要表现在:
1、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
2、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二)二者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从事法律行为所依据的名义不同。
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
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
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
2、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3、法律依据不同。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
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间接代理做出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又迫切需要对其做出规定。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中专门规定了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就是指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要件的行为才属于间接代理。
无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都构成了我国民法的代理制度的内容。但是,两种代理在代理制度中地位应该是有区别的。在我国民法中,直接代理制度应当适用于一般情况,而间接代理只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直接代理是一般规则,间接代理属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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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是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说,当事人主动到人民的,人民才处理,当事人不主动的,人民就不处理。不主动处理这类案件。根据刑法规定,共有四种案件是告诉本处理的案件:(1)公然侮辱、诽谤的案件(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家庭成员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财物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1)故意伤害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讯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分则
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刑法分则
第三章
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
第四章、
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这八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应该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对上述八类案件,如果犯罪轻微,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提供证明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以自诉方式直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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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二者的联系
二者的共性主要表现在:
1、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
2、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二)二者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从事法律行为所依据的名义不同。
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
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
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
2、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3、法律依据不同。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
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间接代理做出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又迫切需要对其做出规定。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中专门规定了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就是指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要件的行为才属于间接代理。
无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都构成了我国民法的代理制度的内容。但是,两种代理在代理制度中地位应该是有区别的。在我国民法中,直接代理制度应当适用于一般情况,而间接代理只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直接代理是一般规则,间接代理属例外规定。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该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直接证据的基本含义
1、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
2、直接证据有以下特点:
①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截了当的。
②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言词证据。
③直接证据的数量少,且不容易获取。
3、直接证据有以下运用规则:
①严禁刑讯遏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②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孤证不能定案。
二、间接证据的基本含义
1、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
2、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
3、对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应从三方面进行:
①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
②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
③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
4、对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应把握以下二个方面:
①是综合审查证据,正确排除矛盾。
②是推断要符合逻辑和情理。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
1、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是相对而言的,并且是以同一证明对象为参照的。因此,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不是绝对的。在审判实践中,由于间接证据与证明对象没有直接关系,所以运用起来不如直接证据方便。但是,不能因此低估间接证据的作用。
3、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有些当事人为了避免认定不利于自己往往把案件的真实情况和直接证据藏起来,使对方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不易一下找到直接证据,只能从间接证据入手,通过运用间接证据,调查研究逐步明朗,最后达到了解民事案件真相的目的。因此,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
4、间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直接证据有的可能是真实的,有的则可能是伪造的材料,因此,对这些证据必须结合全案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别,而运用间接证据是鉴别直接证据的一种重要手段。人们根据间接证据,在经验上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是否发生、变更和消灭,间接证据还可以影响直接证据的证据力。
5、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对案件真实性的反映都是有条件的,近似的和相对的,两者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几个间接证据联合起来的证明力,就可以相当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所以在证明案件事实时,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
6、由于间接证据是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事实,这决定了使用间接证据的难度就更大,复杂性更多。要求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在提供、审查、判断和运用间接证据时,更加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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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交社保,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未缴社保。 离职时,请按规定办理手续。 遇到不交社保的单位,劳动者应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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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有哪些,直接财产损失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下: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什么是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财产受到损害,恢复原状为
第一位的救济,恢复原状不能的,可以采用赔偿损失作为
第二位的救济。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外,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包括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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