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职人员并不具备继承农村宅基地的权利,这是由于宅基地本质上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并非个人的合法财产。
然而,合法的遗产继承范围主要集中在公民去世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涵盖了各类资产类别,如公民的收入、房产、储蓄以及生活用度品、自有林木、牲畜与家禽、文物古董、图书文献、法律许可的生产资料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公职人员能土地确权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关于国家公务人士对归属其名下的土地进行的确权流程是不被允许的。
在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第二个周期开始时,即农村二轮土地承包之时,如果此人已经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当他/她转变为国有企业固定职工或者晋升为国家公务人员以后,他/她将失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也就意味着他们无法再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另外,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过程中,也不会再记录和确认与其相关的任何土地权益。
若前后身份变化涉及到该土地是家族共同所有的情况,则需要进行相关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
但是无论如何,都必须保证其所在家庭土地承包地的原始面积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失或者缩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职人员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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