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这通常是政府下属的城建部门,基于详尽的调查和立项,对于百姓所居住的房屋之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回收的一种手段。
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城市或县市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肩负着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的重任。
为了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展开,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派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承担房屋征收以及补偿的具体工作任务。
同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必须遵守原则,决不能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过程当成盈利的机会。
房屋征收部门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受托范围内开展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并且对其行为产生的所有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什么是房屋征收部门
关于房屋价值补偿标准,即是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计划公告之日所指定的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交易价格为准绳,并且素以具备高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严谨且科学的评估后作出最终裁决。
此外,针对房屋拆迁安置费用部分,这其中包括了搬迁补助费、未能提供周转房时所享受的暂时安置补助费、长于过渡期内的暂时安置补助费以及由于非住宅类房屋的转让生产和营业导致的损失赔偿费等多个组成部分。
第二个问题则涉及到房屋赔偿标准的确立,这一标准必须依据我国现行法制规定和实际状况而确立。
就如在城市中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事宜,赔偿金额应当基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所记载的建筑面积、被拆迁所涉区域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作为核算基准,以此得出具体的补偿金额;
而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所进行的房屋拆迁工作,其补偿数额则应参照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资源部门的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加以计算。
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规则,可概括为民主决策原则与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以及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需要确保每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是居住在该社区的村民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待遇,并且能公正合理地妥善处理各类利益关系。
关于为何有时会发生某些少数的社员或是村民无法得到他们应当获得的那一份征地补偿款收益权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受到了经济利益驱使。
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总额以及分配给每个人的征地款都是固定不变的,想要将更多的集体收益用于分配,那就只有降低应付款的村民数量,从而达到让大多数村民获取最大利益的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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