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保全怎么做具体流程
1.申请程序。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提起诉讼之前,由相关利害关系方在起诉地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一旦法院收到申请并且做出裁定准许进行保全的决定,申请人应在接下来的15天内不能提出撤销该保全裁定的请求。
而对于诉讼财产保全,既可以在起诉的同时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之后再行提出申请。
2.保证金要求。
为确保诉前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
若申请人未能按照要求提供保证金,则其申请将被驳回。
3.裁定程序。
当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时,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48小时之内做出裁定。
一旦裁定做出,便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裁定有异议的,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在此期间,裁定的执行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4.解除程序。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会持续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为止。
若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法院应当及时做出裁定予以解除。
例如,若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已经发生改变,不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或者被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又或者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天内没有提起诉讼等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离婚财产保全应该怎么样办理
关于离婚财产保全流程,主要包含以下步骤:
首先,提供担保。
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必须提交充足的担保或缴纳足额的保证金,同时需满足法定的申请要求;
其次,预防财产损失。
若在诉讼争议中涉及到财产存在毁灭、消失等重大风险,或者有证据显示被告可能通过隐藏、迁移、出售其财产等方式使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人民法院才得以依据职权做出财产保全的决定;
接着,限于争议财产。
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应仅限于当事人的争议财物以及被告所拥有的财产。
案外人的财产不属于保全之列,对于案外人善意获取的与本案相关之财产,除非出于特殊情况,否则通常亦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再者,被申请人如能提供与申请金额相当且可供履行的财产作为担保,人民法院则应立即解除其财产保全措施;
最后,申请法院。
凡请求离婚之前的财产保全,均须由当事人向行使司法管辖权的财产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倘若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之后仍然继续提出起诉,则起诉法院有权选择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书院或已获得其它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起审判。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不动产业及特定动产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扣押相关的财产权证明凭证,并通知相关产权登记部门暂停办理该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从而形成有效的财产保全机制;
当此手段不足以应对时,则可考虑查封或扣押该特定财产。
为此,法院将根据案情做出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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