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方面,主要体现为它严重侵害了国家针对矿产资源及矿业生产事业进行管理的严格制度,同时也侵害了国家对于矿产资源这一重要自然资源的绝对所有权。
2.本罪的实际情况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它违反了《矿产资源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的明确要求,从事非法开采矿物活动,而且对矿产资源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害。
3.就犯罪的主体来说,本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一个普通公民,但是通常只限于那些在国营、集体或者乡镇矿山企业中做出非法开采决策的领导层成员、主要执行人员,以及那些煽动、组织、指挥大规模非法开采活动的人员,还有那些个人非法开采矿物的从业者。
4.从主观方面来看,本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他们的主观意图是为了获取矿产品并从中谋取暴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样的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采矿行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可进行立案侦查:
其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之规定;
其二,该行为人并无合法的采矿许可证而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其三,未经授权擅自闯入我国划定的矿产开发区域,或者进入了具有重大经济价值或战略意义的矿区以及他人所属的矿区进行开采;
其四,在接到相关部门的停工指令之后,仍继续从事间断性的切挖活动,从而导致矿产资源遭到实质性的损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五万元人民币到十万元人民币之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法采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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