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口头遗嘱需满足特定必要条件方可生效:
首先,它仅能在紧急危难的情况下作出;
其次,如果危机状况得以缓解但设立遗嘱之人并未离世,则该口头遗嘱将失去其法定效应资格,须采用其他形式重新订立遗嘱;
最后,口头遗嘱的有效性必须得到至少两位公正的旁观者证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口头遗嘱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在遗嘱人面临紧急困境时,可以通过口述遗嘱来确立个人意愿。
然而,需要遵循的原则是,此类口述必须在有两位及以上见证者在场的前提下完成。
当危机状况得以缓解,遗嘱人有机会用文字或是录音录像等更加正式的方式重新解释自己的遗嘱内容时,先前以口头形式做出的遗产安排将自动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1)这里提到的“紧急困境”,指的通常是遗嘱人即将失去生命,例如处于严重疾病、战争环境或突发自然灾害之中,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以至于无法给自己留下其他类型的遗嘱或留下遗嘱所需具备的条件;
(2)以下几种人群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首先,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经过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的人;
其次,与被继承人、受赠人存在亲属关系且有利益牵扯的人;
最后,与上述两者均存在密切利益关联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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