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能否分红
若是股东并未实际注资到位,仍可参与待分配的收益分配。
当前我国实施的公司登记制度为注册资本认购制度。
在该体系之下,股东必须根据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或彼此之间达成的内部协议,按期且全额支付自己承诺的确应出资的款项,此乃股东必须履行的根本义务。
在这一基础之上,即使股东尚未实际出资,亦能获得作为股东的资格。
股东们有责任按照公司章程上的规定和各自认购的出资额度,按期且全额地向公司缴纳所有应付款项。
对于以货币形式出资的股东来说,他们应该将用于出资的货币全部存入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中;
而对于选择非货币资产进行出资的股东而言,他们则需依法办理他们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若股东未能根据规定缴纳出资,除了需要全额补足给公司之外,还应对已经按时、全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负起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当公司在分配该年税后利润时,应将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储备金提取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有效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法律专家的解读中,尽管股权出让方尚未实际缴纳出资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然而,该股东仍然需担负进一步补充出资的法律责任。
若股权受让方明知或理当知晓此情况,则须与原股东共同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股东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全部或者部分的资金注入,那么他就可以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
然而,对于受让方来说,他们必须理解并接受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
当一家公司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其出资义务时,倘若注意到新股东未能充分履约,公司有权要求其他股东为此举负连带责任。
然而,如果债券持有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第13条第2款,向前述股东提起诉讼的同时,也坚持要求现有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话,法院会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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