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刑法因果关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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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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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罪中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需明确:行为与事故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且该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认定过程中,需记录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并从技术层面明确直接行为人的责任。除证人证言外,还可参考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工作证、登记表等确认劳动关系。
交通肇事罪刑法因果关系是什么

一、交通肇事罪刑法因果关系是什么

依据我国现行律法条文所明确规定的,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我们必须客观评估并确定各类行为对事故引发和发展产生了何种影响以及这些影响所占有的比重。

具体而言,只有那些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所扮演的角色才会被视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1、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因果关系的界定。

为了准确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他们的行为必须与事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在进行交通事故认定这一技术性工作时,我们只需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确实成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即可。

依照必要条件原则,只要某一情况满足了导致结果发生所需的所有必要条件,那么该情况便可被视为实际原因。

2、其次,我们需要确定直接原因。

行为人的行为如果真实且充分地引发了交通事故及其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事实上的原因,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直接原因。

在进行交通事故认定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明确记载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然而,请注意,交通事故认定仅仅是众多证据中的一环,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我们应该从技术层面出发,明确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无需考虑其他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证人证言之外,我们还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方式来确认劳动关系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记录;

以及考勤记录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二、交通肇事罪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吗

在涉及到交通肇事这一严重犯罪问题时,个人是无法获得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与法治,我们需要明确了解这样的犯罪类型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和判刑依据。

首先,我们应该清楚地知道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它是一种特定形式的犯罪行为,通常指的是行为人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情况下,因为自己导致的重大事故而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或私人财物遭受重大损失。

对于这些违法者,我们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判处最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管制,或者在死亡事故中,可以判处更高级别的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

具体来说,交通肇事罪包括以下几种主要情况:

(1)如果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巨大的经济财产损失,那么定罪起点应至少为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如果存在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则定罪起点应提高到三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范围;

最后,若行为人由于逃逸造成受害人死亡,那么其定罪起点将上升至七年至十年间的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进一步调整基准刑。

接下来,我会详细地讲解衡量量刑起点的标准,即在何种条件下将根据情节轻重来为罪犯定罪。

这个过程不仅要看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结果,还要看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的因素、造成他人伤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量以及是否存在逃逸等严重情节的事实。

然而,在考虑这些因素后,我们仍需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危害程度、赔偿情况、当事人谅解等因素判断是否应当适用缓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肇事罪刑法因果关系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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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不知道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请问一下因果关系刑法交通肇事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
  
1、客观性: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依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判断,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
  例如,甲交通肇事当场撞死被害人乙,甲随之逃逸,甲主观上一直以为是自己的逃逸行为导致乙没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尽管甲认为自己的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客观上死亡的原因却是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所以甲的行为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注意:不要混淆客观上有无因果关系问题与主观上的因果关系错误问题: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跟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因果关系无关。
  
2、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而不可能颠倒。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甲白天将货车停在马路边后下车小便,后面的小客车飞速驶来,撞到货车尾部,司机当场死亡。行为人拨打“110”后迅速逃离。本案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甲有违章行为,但交通事故在前,违章行为在后,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所以,条例中“全部责任”只是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甲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3、相对性:原因可能是其他现象的结果,结果可能是其他现象的原因。
  注意:刑法上在确定原因时,只能以刑法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为界限,而不能随意扩大刑法评价的范围;在确定危害结果范围的时候也要区分直接的危害结果与间接的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物质危害结果与非物质危害结果。
  
4、规律性:原因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是讨论引起与被引起的这种关系本身,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是否存在这种关系,既要考虑自然的科学法则,还要考虑经验法则、盖然性法则。
  
5、复杂性:存在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等现象。
  例如,二重的因果关系、重叠的因果国关系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想象竞合犯属于一因多果的情形。
  
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1、范围的特定性:在刑法上,只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危害行为才是原因。
  
2、内容的特定性:在某些犯罪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一种特定的发展过程。
  
(1)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如果对方没有被骗,而是基于怜悯等心理或者出于配合警方抓捕行为人的需要而处分财产给行为人,那么,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
  
(2)敲诈勒索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如果被害人根本没有陷入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同情或者为了抓捕犯罪人而处分财产,那么,行为人的敲诈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3)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如果行为人取得对方的财物并不是基于压制反抗强行取得,那么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例如甲为了抢劫乙的财物,对乙追打,乙在逃跑过程中钱包不慎掉落,甲发现以后拾取该钱包而离去。甲的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按照司法解释,抢劫罪只要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或者取得财物(当然要求抢劫的手段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既遂。此外,要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因果关系具有特定的内容,实质上是对犯罪行为性质与结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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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5)严重超载驾驶的;  
(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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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你好,是这样的,我是一名法律系的学生,我对于交通法很感兴趣,我想知道交通肇事罪中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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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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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便是“交通肇事罪中的因果关系是什么”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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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因果关系
必须准确判定医疗过失行为和不良的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果关系的类型可分为:有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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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肇事逃逸与征信有关系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办法》,有12种行为属于较重交通失信行为,如: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再如,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两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一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等。还有就是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相对而言,醉驾、飙车、肇事逃逸、伪造号牌等列入较重失信行为的,都是较强主观恶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理应提高失信层次以强化惩戒。此外,对于一般交通失信行为也不能放任,因此作出了上述规定,以加大惩戒力度。同时办法还强化了对专业驾驶人的管理,对客货运等驾驶人的标准高于普通驾驶人。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这四类情形的行为后果更加严重。其中第四类就是针对一些机动车恶意交通违法,如有的车一年内有上百次交通违法记录,远超较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必须采取更有力度的惩戒措施,提高其失信层级也是势在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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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和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如果是片面共犯和结果肯定是存在着因果上的关系的。不管他是属于片面共犯或者是全面共犯,既然已经称之为共同犯罪了,那么他们肯定是满足了具体的犯罪条件也达到了一定的犯罪结果,因此只要是共同犯罪,那么他们的前因后果肯定都是有因果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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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肇事逃逸和征信有关系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办法》,有12种行为属于较重交通失信行为,如: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再如,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两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一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等。还有就是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相对而言,醉驾、飙车、肇事逃逸、伪造号牌等列入较重失信行为的,都是较强主观恶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理应提高失信层次以强化惩戒。此外,对于一般交通失信行为也不能放任,因此作出了上述规定,以加大惩戒力度。同时办法还强化了对专业驾驶人的管理,对客货运等驾驶人的标准高于普通驾驶人。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这四类情形的行为后果更加严重。其中第四类就是针对一些机动车恶意交通违法,如有的车一年内有上百次交通违法记录,远超较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必须采取更有力度的惩戒措施,提高其失信层级也是势在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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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认定
这样的关系共有三种。第一,条件关系。这种关系必然会在思维的关联上有相关的条件关系。第二,直接达成的和间接促使的。这样的关系不仅有直接达成的更有那些间接促使的。第三,固定的或者是随机的。这种关系所显示出来关联性既有固定的也有随时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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