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公司正计划迁移,而部分员工并不愿意前往新的办公地点进行工作。
在这种情形下,如所涉及的员工仍然处在同一城市中,通常我们认为无需作出任何补偿性的安排。
然而,在未解除现有的劳动合同前提之下,这些雇员均被严格要求必须继续履行上班义务。
并且,按照相关的法制条款规定,正式雇佣关系中所派遣的员工在终止合同之前应预先提前一个月知会其所在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地址搬迁,如果本人不愿在新地址上班,公司是否有补偿
若公司迁移至本市内另一城区的新址,员工因故离职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而当公司决定迁出本市,则这无疑构成了对原有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此情形下,企业需与员工进行充分的、妥善的协商,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迁移计划;
如协商无法取得满意结果,由于劳动场所的变动属于重要的、重大的变更事项,因此员工享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同时有权主张企业按照其在该企业服务的年限,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具体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应以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累计的时间为准,每满一年,需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报酬,工作时长超过六个月但未达到一年的部分,可以按一整年来计算;
若服务期不足六个月,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即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地址搬迁,员工不愿变更工作地点,公司要赔偿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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