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哪些?
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及担当方面,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出租方需根据承租方指定的出售方和选定的租赁物品,负责订立买卖合同。
其次,作为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卖方须遵照约定,将标的商品交付至承租方手上。
最后,当承租方收到标的商品后,将会拥有与之相关的购买者所有权利。
具体来说:
(1)租赁物必须为实体财产,而非无形财产,因为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均无法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租赁物必须在使用权上具备可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特性,若其使用权与所有权无法分离,那么就会违背融资租赁的基本交易属性,从而导致该项目难以发展;
(3)租赁物必须为非消耗性物品且可反复使用;
(4)租赁物绝不能是个体消费者所使用的消费品,这是因为现下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方并不涵盖自然人,也就是说,个人消费品在法律层面上也是无法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四十四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的步骤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的建立需遵循以下几个重要步骤:
首先,您需要谨慎挑选适宜的租赁标的物;
其次,需要在众多租借人中寻找到具备强大资金实力和良好筹资能力且租金合理的合作对象;
接着,您可以向该机构提出申请,启动项目预审核程序;
随后,当双方达成共识后,将会签订并执行相应的买卖协议;
最后,在上述基础上,将会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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