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当事人有什么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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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绍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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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出租物。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3、瑕疵担保。承租人的义务1、支付租金。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3、妥善保管租赁物。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租赁合同当事人有什么义务

合同当中肯定是存在当事人的,他们负有一定的义务,而常见的就是两个当事人。就租赁合同来讲,也不例外。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彼此之间也有一定的义务,那究竟租赁合同当事人负有怎样的义务呢?本文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租赁合同当事人有什么义务

一般而言,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

(1)按约定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合同订立后,出租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这一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2)对出租房屋负责维修。出租人是租赁房屋的所有人,有义务保证租赁房屋处于适租(即适合承租人使用)状态。因此,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能不符合约定要求,影响承租人使用时,出租人应负责租赁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的维修。

(3)通知义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

(1)按规定或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承租人交付租金的数额和期限应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承租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交付租金义务的,应负违约责任。承租人拒付或迟延支付租金达到法定或约定解约期间时,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赔偿损失。

(2)按约定正当使用租赁房屋。承租人应按约定的用途正当合理地使用租赁房屋,并妥善保管和爱护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非经出租人同意,不能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潢装饰,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响房屋安全。承租人如不按约定条件使用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3)租赁合同终止时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出租人。逾期不返还的,出租人除有权要求承租人交付延期租金外,还有权要求承租人给付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正当行使权利,诚信履行义务,以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怎么处理房屋租赁纠纷

1、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调解处理

实践中,承租人往往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调解时应考虑以下问题:一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可调解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若房屋已过户登记为第三人所有且第三人善意,则宜调解房屋过户维持现状,出租人对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为进行经济补偿。二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并非绝对无条件,应受到一定限制,如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并存的,应调解保护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仅租赁部分房屋而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如部分房屋的出售对房屋整体使用将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也不宜简单地确定承租人当然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三是把握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通常,出租人出卖房屋应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购买,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一般可以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租人出卖房屋之日起3个月为宜。

2、转租纠纷的调解处理

转租是指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再行租赁给第三人的行为。因承租人转租往往可获得更高收益或赚取租金差价,此类行为较为普遍。对这类纠纷调解时,应把握以下几方面:一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导致合同解除的,应一并通知第三人加入调解,因为此时第三人负有退房及支付逾期退房使用费的义务。关于逾期退房使用费的标准,可参照租赁合同租金、转租合同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算。二是对“是否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考察,有些纠纷中出租人虽然对承租人的转租行为没有书面明确表示同意,但其明知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后长时间不作出反对意思表示,还认可由第三人租赁使用房屋并进行了修缮,此时可推定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予以默认。

3、租赁合同履行纠纷的调解处理

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方通过支付租金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出租方通过交付房屋取得租金利益,双方关系固定,行为持续,合同履行期限也相对较长。可是一旦发生纠纷,如双方均不主动寻求解决方案,而是消极懈怠,极易导致损失扩大。对这类纠纷调解时,应在分清双方责任的基础上寻找当事人共同利益的结合点。一是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动态,如承租人的目的是为了解除租赁合同,还是为了减免租金;出租人的目的是为了收回房屋,还是为了上涨租金等,以便调解时掌握主动权。二是对涉及动迁解除合同引发的租赁纠纷,要树立全局意识,将纠纷放在整个动迁环境下考察,必要时可依托社会力量共同调解,避免纠纷影响动迁全局。三是涉及住宅用房的“群租”纠纷,调解时应向出租人指出,房屋所有人把成套独立的住宅用房改造后出租给多人多户共同居住使用,不仅对房屋结构、功能造成影响,而且对周边小区环境和邻里安全等造成危害,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4、合同解除后添附物的调解处理

承租人租赁房屋后,往往会进行装潢或添附,尤其是经营性用房,承租人更是斥资不菲。合同解除时,添附物或残值的处理往往会引发新的争议,承租人希望获得货币补偿,出租人则不愿意有偿接手已经使用过的装潢。对这类纠纷调解时,可遵循以下原则:承租人在房屋内可移动的物品、设备或可取回的添附物,可调解由承租人取回;不能取回的,如果双方对添附物处理有约定的则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区分情况处理:

(1)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承租人自行添附的,可调解承租人自行将添附物除去,不能除去的,出租人原则上无需给予补偿。

(2)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合同解除后,由于添附物不能取回,已成为添附方的损失,原则上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虽然是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调解出租方酌情补偿。

租赁合同当事人其实就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此时他们肯定是互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但需要注意,实践中很容易产生房屋租赁纠纷,上文中已经为大家总结了四种比较常见的纠纷,同时也告知该如何处理。大家可以适当的参考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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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中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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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3.瑕疵担保。当租赁物有瑕疵或存在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承租人订约时明知有瑕疵的除外。
(二)承租人的义务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三)承租人的转租权承租人转租租赁物须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与债的转移不同。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承租人未经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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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承担什么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是怎样来规定的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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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中承租人的义务是什么
租赁合同,它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物尽其用的角度看,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义务究竟是什么呢,而在租赁中承租人又有哪些义务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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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租赁物维修义务谁担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租赁物维修义务由谁承担责任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使用的义务。这是因为,承租人需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而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为自己使用收益的需要,为保护出租人利益的需要,都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只得自己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而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更不得处分租赁物。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处分租赁物的,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或者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且不能返还时,请求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不仅负有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还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而对租赁物不负维修的义务,但出租人却享有于租赁期间届满后收回租赁物加以使用或处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为满足自己使用收益的需要,为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实现,负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租赁物法定地由承租人维修是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一项重要区别。
二、租赁房屋维修责任有哪些
(一)房屋修缮责任
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二)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三、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标准
1.须租赁物有修缮的必要
所谓租赁物有修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发生毁损等情事,如不修缮则不能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如出租之房屋因时日长久,遇雨渗漏,承租人无法继续居住,或者出租的自行车车闸损坏等均是。在这些情况下,如不对租赁物进行修缮,则租赁物就无法使用或者说不能圆满使用。但是,不是所有的租赁物与交付当初时的状态不同都导致租赁物不能使用收益,如供租赁居住的房屋内墙色泽陈旧但并不影响承租人继续居住的,就没有修缮的必要。对于引起修缮的原因不同,是否影响出租人的修缮义务,还是有不同看法的:按德国民法和瑞士债务法的解释,如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的,出租人不负修缮义务。而依日本法的规定来看,并未对发生修缮必要的原因加以限制,而且在日本损害赔偿以金钱给付为目的,承租人因违反保管义务或侵权行为而对租赁物造成损害时,其金钱赔偿不能解释为修缮义务,故认为此时出租人仍负有修缮义务,而承租人则负有损害赔偿义务。也有学者指出,必要的修缮,应由出租人负担;但因承租人故意或过失所致租赁物的毁损,不能由出租人修缮,而应由承租人负担。因为如承租人故意或过失毁损租赁物,而使出租人履行修缮义务,则在出租人为修缮以前,承租人可以拒绝支付租金,有背于诚信原则。我国学者也有不少持这种观点,认为出租财产在租赁期间所出现的故障,必须非由承租人的过失所致,出租人才负维修出租财产的义务,否则由于承租人造成的损坏,负担反而加到出租人身上,显失公平。这些看法不无道理。不过,如果承租人拒绝修缮的,仍然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租赁物有修缮的可能
租赁物虽有修缮的必要,然而如果已经没有修缮的可能的,就没必要修缮了。如租赁物为房屋,而房屋被大火烧塌,除非重建,否则不足以继续供人居住的,即为无修缮的可能。如虽有修缮的可能,但修缮本身耗费过大,从经济上考虑并不合算的,也可同样处理。
在租赁物一部或全部被毁坏灭失而无修缮的可能时,若其毁损系由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所致,依我国《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租赁物被全部毁损且无修缮可能时,因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租赁物已不复存在,故而合同可以终止。
3.承租人已为修缮的通知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损坏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现实占有租赁物并对其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状态应当是最清楚的。而出租人则可能对此一无所知。因此,如发生租赁物损坏需要修缮的情况,承租人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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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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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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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妥善保管及维修租赁物的义务。一方面,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以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另一方面,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负责。
2、支付租金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与租赁合同的租金不同,它并非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一般情况下,该租金是根据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的。因此,为保证出租人利益,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如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3、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如果未确定租赁物的归属,或者虽有约定而并非归属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购买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符合承租人要求的租赁物。由于买卖合同的内容与承租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这项义务意味着此时买卖合同的效力要受制于租赁合同。
2、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应当履行相关的义务。
首先,出租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的要求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以保证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其次,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实际受领租赁物,使承租人享有与受领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再有,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让他人或者设置抵押,以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
3、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在发生这种索赔权让渡的情形下,出租人有义务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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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须租赁物有修缮的必要
所谓租赁物有修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发生毁损等情事,如不修缮则不能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如出租之房屋因时日长久,遇雨渗漏,承租人无法继续居住,或者出租的自行车车闸损坏等均是。在这些情况下,如不对租赁物进行修缮,则租赁物就无法使用或者说不能圆满使用。但是,不是所有的租赁物与交付当初时的状态不同都导致租赁物不能使用收益,如供租赁居住的房屋内墙色泽陈旧但并不影响承租人继续居住的,就没有修缮的必要。对于引起修缮的原因不同,是否影响出租人的修缮义务,还是有不同看法的:按德国民法和瑞士债务法的解释,如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的,出租人不负修缮义务。而依日本法的规定来看,并未对发生修缮必要的原因加以限制,而且在日本损害赔偿以金钱给付为目的,承租人因违反保管义务或侵权行为而对租赁物造成损害时,其金钱赔偿不能解释为修缮义务,故认为此时出租人仍负有修缮义务,而承租人则负有损害赔偿义务。也有学者指出,必要的修缮,应由出租人负担;但因承租人故意或过失所致租赁物的毁损,不能由出租人修缮,而应由承租人负担。因为如承租人故意或过失毁损租赁物,而使出租人履行修缮义务,则在出租人为修缮以前,承租人可以拒绝支付租金,有背于诚信原则。我国学者也有不少持这种观点,认为出租财产在租赁期间所出现的故障,必须非由承租人的过失所致,出租人才负维修出租财产的义务,否则由于承租人造成的损坏,负担反而加到出租人身上,显失公平。这些看法不无道理。不过,如果承租人拒绝修缮的,仍然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租赁物有修缮的可能
租赁物虽有修缮的必要,然而如果已经没有修缮的可能的,就没必要修缮了。如租赁物为房屋,而房屋被大火烧塌,除非重建,否则不足以继续供人居住的,即为无修缮的可能。如虽有修缮的可能,但修缮本身耗费过大,从经济上考虑并不合算的,也可同样处理。
在租赁物一部或全部被毁坏灭失而无修缮的可能时,若其毁损系由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所致,依我国《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租赁物被全部毁损且无修缮可能时,因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租赁物已不复存在,故而合同可以终止。
3.承租人已为修缮的通知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损坏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现实占有租赁物并对其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状态应当是最清楚的。而出租人则可能对此一无所知。因此,如发生租赁物损坏需要修缮的情况,承租人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及时通知出租人。
房屋租赁承租人应尽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权利,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义务
[律师回复] 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市场的经营者,是融资租赁交易中最活跃的部分,推动融资租赁交易的发展的主导力量。,根据其性质和投资目的不同,出租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厂商类出租人即附属于设备制造厂商的出租人。些机械、电子领域的大工业制造商,为扩大本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增加销售量,通过在本企业内部设租赁部,或者另行设立租赁子公司,或者与其他专业性融资租赁公司合,专门经营本企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融资租赁业务。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厂商类出租人有通用财务公司(Caa)、国际商业机器信司(B)、卡特彼勒公司(Ca)、西门子信贷公司()等。这类出租人进行融资租赁的目的是运用融资租赁交易所具有的资优势,来提高本企业产品的综合竞争力,以此增加产品销售,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在进行具体的融资租赁交易安排时,这类出租人经常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自身优势,为客户提供对租赁租赁设备的保养、维修、配件供应等方面的服务,并在融资租赁期限届满时提供更加灵活的选余地,从而更好地满足客户对设备分期付款、表外融资、短期使用、免技术更新风险等多方面的需求。
2.金融机构类出租人即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类金融机构利用其资金势直接参与融资租赁交易,或者为了参与融资租赁交易而设立其属的租赁部或租赁子公司,在融资租赁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
3.机构类出租人即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或者与租赁业务相关的财咨询公司和经纪公司。这类出租人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主要是用其专业的租赁技术,通过安排各种交易方式,面向特定客户群体,地进行融资租赁交易,保证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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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的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有哪些,租赁中出租人的义务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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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有义务修复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一般来说,出租人的义务主要有: 1、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 2、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3、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修缮租赁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如果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则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两类: 1、如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此义务,出租人仍不履行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出租人不及时修复租赁房屋,致使该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可以选择侵权或者违约责任主张权利。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好需要咨询其他法律问题的话,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
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有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是怎样来规定的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尽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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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有哪些义务
有按期交纳租金的义务。租赁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一种双务和有偿的合同,承租人取得租赁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是以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为代价的。因此,依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有正当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义务。有在租赁期满后返还承租房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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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是否具有承租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是怎样来规定的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一、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承租人的权利在承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届满后,原承租人优先续租。承租人的义务按合同要求正当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届满时将原房完好返还出租人。出租人的权利是监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届满后收回出租的房屋。其义务是将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定期对房屋及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和出租人还应当考虑在合同中设置在租赁期届满时,对承租人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等添附物的处置安排。即约定此类添附物承租人自行拆除,恢复原貌;或是由出租人折价购买。另外在合同中还要规定双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理方法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二、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在合同签订后交付租赁物前或者租赁物已经交付、部分履行的,承租人因出租人未办理消防验收等手续而无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履行)、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应予支持;相反,如出租人欲以合同无效为理由收回租赁物,不应支持,应判决其继续履行,完成相关验收手续等强制法规的义务是继续履行的构成部分。

二,在部分履行场合,如出租人以承租人未按约定给付租金为理由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而承租人以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出租人履行相关验收义务,应作如下处理:
首先,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房屋应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应当将当事人的租赁合同解释为出租人负有办理相关验收等手续的义务(合同解释的合法性假设);
其次,如当事人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或者约定先交房后付租金,则应支持承租人的抗辩;再次,如果当事人约定先交部分租金后交房,在承租人交付部分租金之后未付剩余部分租金从而产生纠纷的,应认定承租人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就剩余部分租金而言,履行顺序应为先交房后付剩余租金),从而间接促使出租人履行相关义务;
最后,如果承租人未给付足额租金,出租人也未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则应判定双方违约,在结果上减轻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同时间接促使出租人履行相关验收义务。

三,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或延付租金,承租人以房屋未办理相关验收手续为理由抗辩的,应当判定承租人继续履行给付义务。但是,考虑到消防法、建筑法等法律立法目的的实现,可以同时认定出租人也存在违约行为,从而在结果上减轻承租人的违约责任,间接促使上述法律立法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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