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房五年内购买是否有限制
依据相关法律以及政策条款的要求,拆迁安置房屋大致可划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为因实施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需要搬迁居民所建造的配套商品住房或者以中低价格采购的商品住房;
依照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被安置者如获得此类配套商品住房,其房屋产权应归属个人所有,然而在获得上述房屋所有权后的五年内,不得进行上市交易,因此,相应的买卖合同需在五年期满之后,方能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并具有合法有效性。
第二种类型则是由于房地产开发等原因导致的拆迁,拆迁公司通常会通过其他方式对被安置者进行妥善安置或者代为安排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住房(相较于市场价格)。
这类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房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属于被安置者的私人财产,且不存在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相应的买卖合同也具备合法有效性。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若同时满足了以下几个条件,便拥有合法效力。
这些条件包括:
签署合同的当事人,需具备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属于拆迁安置房买卖的合法参与者;
在签署过程中,合同条款应源于真实的意愿表达;
同时,合同的细节内容不应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秩序及良好习俗;
以及其他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生效要件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拆迁安置房五年内购买是否有限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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