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人触犯了受贿罪,且同时还涉及到其他尚未受到惩处的犯罪行为,无论其所涉罪名为何,均应对其受贿罪及其它未处罚之罪行予以合并量刑,即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针对判决宣告之前已确定其犯有多项罪行的情况,除非需对其裁量死刑或无期徒刑之外,必须在总体刑期以下,且在数个刑期中设定最长刑期以上的水准上,根据实际情况来斟酌决定相应的执行刑期。
然而,在管制刑罚范畴内,刑期最长将不可以多于三年;
而拘役刑罚的上限则应限制在一年之内。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受贿罪什么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受贿罪的从轻判刑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在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之前,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真诚地反思并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同时积极配合调查机关退回非法所得,尽可能防止和降低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其次,如果具备自首的情节,也会得到适当的宽大处理。
再次,若有立功表现,例如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而且经查证属实;
或是提供了关键性的线索,这些线索帮助案件调查机构突破重重难关,成功侦破了其他的案件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也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若是有重大立功表现,则有可能减轻甚至部分或全部免除了应得的惩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受贿罪什么时候适用数罪并罚”,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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