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形而定,绝大多数的刑事公诉案件皆系由检察院发起诉讼请求的。
在此过程中,受害者本身通常无需自行聘请律师以提供辩护服务,然而,若受害者方面认为聘请律师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尤为关键和必要时,他们亦可自主选择并聘请律师。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会主动为受害者一方安排律师,且受害者方面聘请律师的主要目的往往在于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附带民事部分,以便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公诉刑事案件,可以自诉吗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若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拥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犯下的侵犯其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恶劣行径,而监督执法机关如检察院却未能对此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有权选择以自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这类自诉案件中,被害人须具备明确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径必然会导致追究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然而在先前阶段,负责侦办此类案件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却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刑事措施进行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诉刑事案件受害人需要请律师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