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借据上签署姓名会带来以下效果:
当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并在相关借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后,此行为将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保证人需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在担保协议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当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义务时,保证人有义务承担起担保责任,这种情况属于普遍的保证方式。
但是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保证人将无权行使上述条款中所赋予的权利:
1.当债务人的居住地发生变更,且债权人因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面临严重困难的时候;
2.当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从而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中止的时候;
3.当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了上述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的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担保人不知情也没签字,被担保人是否侵权
在未获知具体详情的情形下,作为担保人的您有权拒绝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
这是因为此类担保行为的效力将被视为无效,从而使您不必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但若被担保人采取了欺诈、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来达到使您成为其担保人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将被视为侵权行为。
作为为他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士,您具有以下两种选择:
既可以提供动产或不动产抵押作为担保形式,同时又能够利用自身的良好信用状况进行担保。
无论您采纳哪种方式,都必须与被担保方共同签署担保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担保人不知道担保金额就签字后果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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